工业项目备案制度
一、责任单位
大通湖区计划财政局发改股
二、责任人
发改股实行股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工业项目备案责任人为股长、承办人。
三、备案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议》(国务院412号令)
(三)《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国发[2005]40号)
(四)《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投资[2004]2656号)
(五)《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和<湖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05]36号)
(六)《湖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05]11号)
四、申报条件
(一)项目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
(三)项目属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和《湖南省政府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以外的应进行备案的企业投资工业项目。
(四)不影响国家经济安全和公众利益,不影响生态环境,能够合理保护和有效开发利用资源。
五、申报材料
(一)申请人(项目报告单位)应提交项目备案申请书一式五份。项目备案申请报告应主要包括申请人情况和拟建项目情况的内容。
(二)申请人(项目报告单位)需填报《益阳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
(三)其它应提交的材料。
六、办理程序和时限
(一)按程序受理和登记后,转送股长承办。
(二)承办人在确认项目单位申报文件和材料齐全后签收。经承办人审查,材料齐全、符合要求,且属于备案管理项目的,应当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补齐或者补正;属于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告知申请人按照《湖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的规定申请核准。
(三)对涉及其他行业部门职能的项目,承办人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相关部门应在收到征求意见函(附项目备案申请书)后5个工作日内,向项目备案机关出具书面审查意见,逾期没有反馈书面审查意见的,视为同意。按规定需要咨询论证,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论证。
(四)在完成上述前期工作条件下,承办人提出初审意见上报股长核签,相关股室会签,办公室核稿,报送局分管领导、局长签批(重大或特殊项目报局办公会集体研究决策)。
(五)局长签批后,向提交备案企业出具大通湖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文件,并按照相关规定公开公示,抄送项目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六)对满足备案条件的项目,发改股在签收7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由于特殊原因确实难以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的,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但应及时书面告知备案企业,并说明延期的理由。对于不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在7个工作日内告知提交备案企业,并说明不予备案的原因。
七、监督检查
(一)建立完善制度,每个办事环节经办人都要签名。
(二)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
(三)局机关有监督检查职能的部门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
(四)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
(五)接受人大政协联工委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六)局纪委监察局派驻机构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的监督检查。
八、责任追究
(一)过错责任内容
行政审批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1、符合条件不对申报项目进行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
3、违反法定程序做出的决定的。
4、不按法定期限办理的。
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难也人财物的。
7、私自泄漏申请单位有关应予保密的项目信息的。
8、其它过错行为的。
(二)责任主体认定
行政审批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办理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
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3、股内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股长为责任人。
4、行政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应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
(三)追究形式
1、科以下(含科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区纪检监察机构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
2、副处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3、上述责任人违反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工业项目备案工作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