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湖区滨湖公共租赁住房(三)1-6栋第四标段施工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大通湖区滨湖公共租赁住房(三)1-6栋第四标段施工已由大发改招核[2016]10号批准建设,建设资金来自 财政性资金 ,项目出资比例为 100% 。招标人为 益阳市大通湖区住房保障中心 ,招标代理机构为 湖南科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名称: 大通湖区滨湖公共租赁住房(三)1-6栋第四标段施工
2.2 建设地点: 大通湖区
2.3 规 模: 总建筑面积2838.37平方米。总投资约269.06万元。
2.4 工期要求: 各标段均为180日历天
2.5 质量要求: 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达到合格标准。
2.6 保修要求: 按国务院279号令、建设部80号令及相关工程保修承诺执行。
2.7 招标范围: 第四标段为6#栋,招标范围为本栋住宅楼的主体、安装及装饰装修等,详见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2.8 标段划分:不分标段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企业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处于有效期;湖南省外企业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湘建建[2010]136号文件要求须具有有效的入湘施工登记证。
3.2 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处于有效期;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
3.3 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为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临时证书必须有继续教育培训证明),具备有效的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无在建工程;拟任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
3.4 施工项目部人员配备按湘建建[2015]57号文件的要求,具有有效的人员岗位证及近6个月社保证明,所有人员无在建。
3.5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大通湖区滨湖公共租赁租房(三)1-6栋第一、二、三标段中标单位对本标段的投标报名。
3.6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4.评标办法
本项目评标办法采用湘建建[2013]282号文件评标办法中“综合评估法Ⅰ”。
5.投标保证金和履约担保
5.1 本标段的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为:肆万元,由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入投标保证金的托管账户。投标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为: 2016年6月14日下午2:00(北京时间) 。投标保证金具体要求详见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4.1项规定。
5.2 履约保证金为中标金额的10%,中标单位在合同签订前交到招标人指定账户。
6.招标文件的获取以及澄清答疑发布
6.1 请从2016 年5月26日–2016年6月1日(每日上午8:30-12:00,下午2:00-5:00,节假日除外)(北京时间,下同)在 益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购买招标文件、图纸及工程量清单。如通过网络下载,其招标文件、图纸及工程量清单与书面招标文件、图纸及工程量清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2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400 元,图纸等其它资料600元,报名时缴纳,售后不退。
6.3 澄清答疑采用 书面 方式。招标人对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的澄清答疑均采用在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 上发布,投标人自行下载。
6.4 报名所需资料:请有意参加本项目的投标人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持本人身份证及上年度在本单位的社保证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入湘施工登记证(省外企业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证合一的可不另行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基本帐户开户许可证、项目所在地检察院开具的无行贿犯罪记录证明、建造师注册证书、本建造师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按湘建建[2015]57号文件规定的人员岗位证及近6个月社保证明及法人承诺函等原件报名(以上资料需提供一式两份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并装订成册)。
注:投标人法定代表人须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及其二代身份证原件,在本项目所在地检察院查询其有无行贿犯罪记录,以及在招标人处签订法人承诺函。
7.投标文件的递交
7.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及开标时间为2016年6月14日下午2:00 分(北京时间),地点为 益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 。
7.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或未按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7.3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必须参加开标会,投标人委托代理人必须为拟任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即参与本项目的建造师);湖南省外投标人必须由企业法定代表人亲自到场参加投标,法定代表人确因出国、住院等特殊原因不能到场的,必须提供相关证明,并必须由拟任建造师到场,否则,招标人不予受理。
8.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益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益阳大通湖区门户网上同时发布。
9.行政监督
本次招标项目接受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监督。招标投标监督机构为 益阳市大通湖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 。
10.招标人补充的其它内容
10.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第六十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第六十一条,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予以驳回,并依法处理责任人。
10.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10.3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投诉处理的有关名词解释:投标人:是指投标截止前递交了投标文件的法人或其它组织;其他利害关系人:投标人的项目负责人或招标人允许的分包人。第二十二条……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第四十四条……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第五十四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10.4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承诺书中增加以下内容:“非我单位及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依法投诉,请有关部门不予受理。”
10.5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10.6 为了规范大通湖区工程项目管理,对中标单位项目经理建造师证原件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进行押证管理,并要求项目经理到岗。
10.7本招标文件已由招标代理机构编写,组织专家论证,投标人(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或认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请投标人在投标截止前10日提出,否则失去了投诉权利。招标人依法答复,异议消除后开标、评标、定标,否则依法暂停招投标活动。
10.8在招标过程中,针对投标人围标串标、资质挂靠及其它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恶意投诉的。依法由评标委员会、行政监督部门、司法机关认定,并追求相应法律责任。
11.联系方式
招 标 人:益阳市大通湖区住房保障中心
地 址: 益阳市大通湖区大通湖大道(益阳市大通湖区交通运输和环境保护局院内)
联 系 人: 汤彪
电 话: 15673787255
招标代理机构: 湖南科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 益阳市康富南路489号 801室
项 目 负 责 人 : 盛女士 赵立云
电 话 及 传 真 : 0737-4215668
湖南科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