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大通湖区办公室关于印发《大通湖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12-02 11:26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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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办发〔200917

 

益阳市大通湖区办公室关于印发

大通湖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大通湖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区管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OO九年七月二十日

 

 

 

 

大通湖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提高自然灾害紧急救援能力,规范全区救灾工作,合理配置救灾资源,建立健全突发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迅速、高效、有序地处理自然灾害事件,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灾区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国家自然灾害救助预案》、《湖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益阳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为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凡在我区范围内发生的水旱灾害、台风、冰雹、冰雪、龙卷风等气象灾害;地震、滑坡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达到启动条件的适用于本预案。

1.4 工作原则

1.4.1 坚持以人为本,最大程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1.4.2 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1.4.3 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1.4.4 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团体的作用

2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启动本预案:

2.1 大通湖区内因发生各种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2.1.1 因灾死亡人数35人以上(含失踪)。

2.1.2 因灾倒塌房屋1000间以上。

2.1.3 需紧急转移安置1000人以上。

2.2 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造成35人以上人员死亡或紧急转移安置1000人以上,房屋倒塌和严重损坏1000间以上。

2.3 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2.4 区管委决定的其他事项。

2.5 应急响应等级:按照自然灾害的严重性,分为一般(级响应)、较重(级响应)、严重(级响应)和特别严重(级响应)四级,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

2.5.1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紧急转移1万人以上,2万人(含2万人)以下;倒塌房屋1000间以上,1500间以下;农作物绝收面积达耕地总面积10%15%;灾害经济损失达到上年度国民生产总值10%20%,启动四级响应。

2.5.2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紧急转移2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倒塌房屋1500间以上,2000间以下;农作物绝收面积达到耕地面积16%20%,灾害经济损失达到上年度国民生产总量21%30%。启动三级响应。

2.5.3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紧急转移3万人以上,4万人以下;倒塌房屋2000间以上,3000间以下;农作物绝收面积达到耕地面积21%30%,灾害经济损失达到上年度国民生产总量31%40%。启动二级响应。

2.5.4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死亡30人以上;紧急转移4万人以上;倒塌房屋3000间以上;农作物绝收面积达到耕地面积31%以上,灾害经济损失达到上年度国民生产总量41%以上。启动一级响应。

3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大通湖区管理委员会成立抢险救灾指挥部,负责本区域自然灾害救助和抗灾减灾工作。

3.1 组织抗灾及职责

长:常务副区长担任。

副指挥长:由分管副区长、区人武部部长担任。

    员:由区纪委、区办公室、区委党群部、经济贸易局、计划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农林水利局、规划建设交通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分局、社会发展局、电视台、新闻中心、信息中心、交警大队、武警消防大队、各镇(办事处)的相关负责同志组成。

3.2 区管委抢险救灾指挥部设立办公室,由区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兼任主任,区民政局局长兼副主任,成员由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负责传达、贯彻落实省、市领导对抗灾救灾工作的指示;迅速了解、收集、汇总、评估和上报灾情,代区管委草拟相关救灾报告、请示、命令、决定等文稿;协调救灾资金和物资的筹集、调动、供应,保障灾民基本生活;搞好灾情抢险救灾信息发布;完成区委、区管委领导交办的相关任务。

3.3 区直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成立若干工作组,明确组成人员和工作职责,一旦预案启动,立即按职责开展工作。

3.3.1 灾民安置保障组。由区民政部门牵头,受灾镇(办事处)、区财政部门、水利部门、国土部门、房产部门、农业部门、交通部门、经贸部门等有关单位参加。负责指导灾区镇(办事处)保障群众的基本生活,包括救援款物的申报、组织捐赠、调运、分发等工作,指导、督促灾区做好救灾款物的使用、发放和信贷工作;组织指导灾后民房恢复重建工作。

3.3.2 医疗卫生组。由区卫生部门牵头,区农业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单位参加。负责组织医疗、防疫队伍进入灾区,组建灾区临时医院或医疗所,抢救、治疗和运送伤病员,实施灾区疫情监测,开展饮用水、食品等卫生监督、检测;组织开展健康教育、环境消毒和除害灭病工作,预防或控制传染病疫情;向灾区提供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及时做好人畜共患疫病的紧急免疫和场所消毒工作。

3.3.3 查灾核灾组。由区民政部门牵头,区财政部门、水利部门、农业部门、畜牧水产部门、交通部门、建设部门、教育部门、卫生部门等相关单位参加。负责了解、收集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派员到灾区实地查灾核灾,收集、核实、上报灾情数据;组织人员共同对灾害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及时上报区委、区管委和区直有关部门。

3.3.4 安全保卫组。由区公安分局牵头,武警消防大队等相关单位参加。负责组织力量抢救群众生命财产,指导、督促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稳定社会秩序;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突发性治安事件,加强对电力、通信等部门的安全保卫工作,打击盗窃、抢劫及哄抢抗灾、救灾物资的违法犯罪行为。

3.3.5 设施恢复和生产自救组。由农林水利局牵头,区建设部门、交通部门、房产部门、经贸部门、国土部门、教育部门、电力公司、邮政局、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消防大队等有关单位参加。负责指导灾区组织力量抢修受损的重要水利、电力、交通、通信、学校校舍等设施及城乡房屋抢险排险;指导灾区做好农用物资调配、供应及损坏农田的修复等生产自救工作,帮助灾区尽快恢复基础设施功能和工农业生产。

3.3.6 新闻宣传组。由区委党群部牵头,区办公室、民政部门、电视台、信息中心等有关部门参加。负责宣传和报道灾害救助工作,按规定向公众发布灾情及救灾工作等有关信息。

3.3.7 接收捐赠组。由区民政部门牵头,计划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参加。负责根据灾情需要,做好社会各界提供的救援物资的接收管理及安排。

3.3.8 督察组。由区纪委牵头,区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民政部门、建设部门等有关单位参加。负责对各镇(办事处)、区直各有关部门履行灾害救助职责、工作效能等情况以及救灾资金、物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反本应急预案的行为。

4应急准备

4.1 各镇(办事处)、区直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灾情数据和信息系统建设,不断完善预警机制,切实做好灾害的预警工作。制订危险地段群众转移路线和安置地点的应急预案,有计划地组织基础设施恢复和抢救、转移安置等工作的模拟演练。

4.2 对可能发生的特大、重大、严重自然灾害,区水利、气象、国土等部门要严密监测并及时预报,建立和完善灾害预警系统,落实防范措施,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和督促。

4.3 区民政部门要尽量备足各类救灾物资,根据灾情实际,由区管委统一调拨和安排。区直有关部门要掌握各镇(办事处)医院、病床、常用药品、可动用医疗队人员的数量和分布情况,协调好应急通信设备、应急供电设备及应急交通工具的紧急调用。

4.4 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各镇(办事处)应安排一定的救灾资金和救灾物资储备及救灾物资管理调运经费,在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救灾资金重点用于灾民生活救助。

5应急反应

灾情发生后,受灾镇(办事处)应当迅速作出反应,统一指挥辖区内的救灾工作,按程序启动本级救灾应急预案,迅速调查核实情况,并将灾害发展情况按照国家民政部自然灾害报告制度规定,及时向区管委和区直有关部门报告。

特大、重大、严重自然灾害对人民群众的居住和生活造成威胁时,必须进行转移安置,转移安置工作由区直有关部门和镇、办事处组织实施。一般采取投亲靠友、借住公房、搭建帐篷等方式就近安置。由镇、办事处发出转移安置通知或进行动员,安排运输力量,按指定的路线进行转移,保障转移安置灾民的生活和转移安置地及灾区社会治安稳定,同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区发生次生灾害。

发生特大、重大、严重自然灾害时,区管委立即启动本预案并作出相应的应急反应。

5.1.1 特大自然灾害应急反应。(启动一级响应)

5.1.2 区抗灾救灾指挥部立即召开紧急会议,听取有关部门的情况汇报,研究部署抗灾救灾工作。

5.1.3 指挥长立即率工作组赶赴重灾区组织指挥抢险救灾工作。区直有关部门迅速按本预案规定职责,指导、协助灾区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5.1.4 迅速上报我区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请求上级领导和上级救灾主管部门现场察看灾情,争取援助。

5.1.5 组织有关部门迅速下拨救灾应急款,安排救灾物资,保障灾民基本生活,保证灾区社会治安稳定。

5.1.6 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灾情并呼吁社会各方以及国际社会对灾区进行援助。

5.2 重大自然灾害应急反应。(启动二级响应)

5.2.1 区抗灾救灾指挥部召集有关部门听取灾情汇报,研究部署抗灾救灾工作。

5.2.2 指挥长率工作组赶赴重灾区帮助指导抢险救灾工作,慰问受灾群众。

5.2.3 组织区级有关部门紧急行动,根据各自职责,协助灾区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5.2.4 迅速上报我区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请求支援。

5.2.5 组织有关部门迅速下拨救灾应急款、物,切实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5.2.6 必要时,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灾情。

5.3 严重自然灾害应急反应。(启动三级响应)

5.3.1 区抗灾救灾指挥部听取有关部门的情况汇报,研究部署抗灾救灾工作。

5.3.2 由副指挥长率工作组(必要时由指挥长率队)赶赴灾区指挥抢险救灾工作。

5.3.3 迅速向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灾情及救灾情况,请求支援。

5.3.4 组织有关部门迅速下拨救灾应急款,安排救灾物资。

5.4 一般自然灾害应急反应。(启动四级响应)

5.4.1 区抗灾救灾指挥部听取有关部门的情况汇报,研究部署抗灾救灾工作。

5.4.2 由副指挥长率工作组(赶赴灾区指挥抢险救灾工作。

5.4.3 迅速向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灾情及救灾情况,请求支援。

5.4.4 组织有关部门迅速下拨救灾应急款,安排救灾物资。

6应急救灾经费和物资保障

6.1 区、镇两级要把救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上年度自然灾害救助情况及本年度的灾害预测,做好年度预算,合理安排地方自然灾害救济经费,落实应急资金,并保证足额到位。

6.2 区财政部门要会同民政等有关部门根据灾区损失的实际情况,及时制订救灾款分配方案,下拨救灾经费,指导督促灾区做好救灾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发放工作。

6.3 对特大、重大、严重自然灾害,区管委视灾情和灾区财力状况给予必要的经费补助,区级有关部门根据灾情和灾区提出的要求紧急支援的项目,要尽力筹措资金和物资支持灾区。

6.4 抗灾救灾经费和物资必须按规定专款专用、专物专用、重点使用,区民政、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救灾经费及物资的管理和监督,防止截留、克扣、私分、挤占、滥用、挪用、贪污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7奖惩

7.1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区管委、镇(办事处)或主管部门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7.1.1 灾害预报及时、准确,使国家和人民免遭重大损失的。

7.1.2 参加抢险救灾、抢救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财物表现突出的。

7.1.3 开展防灾减灾科学研究成果显著的。

7.1.4 提出重大建议使救灾水平显著提高的。

7.1.5 在抗灾救灾工作的其他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7.2 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人员,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2.1 不按规定报告灾情或虚报、瞒报灾情,造成严重后果的。

7.2.2 在抢险救灾中,组织指挥严重失误或不服从命令,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7.2.3 对如实反映灾情或揭发违纪行为者进行打击报复的。

7.2.4 截留、克扣、私分、挤占、滥用、挪用、贪污救灾款物的。

7.2.5 在抢险救灾工作中有其他违法乱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8其他事项

8.1 区直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预案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各镇、办事处要制订相应的救灾应急预案,并报区管委和市民政局备案。

8.2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自然灾害  救助  预案  通知

  益阳市大通湖区办公室             2009720印发 

(共印3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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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大通湖区管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