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大通湖区办公室关于印发《大通湖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12-02 11:37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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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办发〔200928

 

益阳市大通湖区办公室关于印发

《大通湖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办事处,区直机关各单位:

《大通湖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区管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OO九年十月十九日

 

 

 

大通湖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3、预防预警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3.2 预防预警行动

4、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级别

   4.2 应急响应行动

   4.3 信息报送和处理

   4.4 信息发布

   4.5 应急结束

5、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5.2 总结评估

6、应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6.2 文电运转保障

   6.3 安全保障

7、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7.2 奖励与责任

   7.3 监督检查

8、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8.3 预案解释部门

   8.4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l.1 编制目的

迅速、有效处置金融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金融突发事件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和损失,维护经济金融和社会稳定,保障全区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家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湖南省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益阳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大通湖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应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金融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置。金融突发事件是指金融媒介(如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市场(如股票市场、债券市场等)和市场基础设施(如支付结算体系等)突然发生的、无法预期或难以预期的、严重影响或可能严重影响金融稳定、需立即处置的金融事件。主要包括:国际国内发生重大事件引发的危及全区宏观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引发的、危及全区宏观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金融部门、人民政府、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确实不能解决,必须通过跨部门、跨区域协调才能解决的金融突发事件;因大规模非法集资、非法设立金融机构、非法开办金融业务以及金融机构违法违规经营等引起的其他严重危害全区宏观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1.4 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有效应对,增强全社会防范金融突发事件的能力。完善预警和应急处置运行机制,将日常监管与应急处置有机结合起来,做好应对金融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对各种可能引发金融突发事件的情况要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应对高效、有序。

2)及时掌握情况,果断采取措施,最大程度地减少危害和损失。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必须树立科学的态度,坚持快速高效的原则,尽可能将危害和损失降到最低,防止金融突发事件对宏观金融稳定、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产生不良影响。

3)统一指挥,协调配合,充分发挥各级人民政府、金融部门派出机构及区有关部门(单位)的作用。根据事件的性质、规模和影响,金融突发事件主要由金融部门派出机构、区有关部门(单位)、区管委进行处置;较大金融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协调;重大和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由省人民政府部署安排处置工作。金融突发事件的处置涉及到金融部门派出机构、区有关部门(单位)及区管委,在处置过程中,既要强调统一指挥,统一行动,又要注重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中区管委主要负责维护本行政区域的经济社会稳定。

4)依法处置,稳妥缜密,努力维护金融稳定的大局。坚持依法有序处置、积极稳妥缜密的原则,防止风险进一步扩散和蔓延,避免对社会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区管委设立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1 应急组织机构

区管委设立大通湖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金融应急领导小组),由区长任组长,区委委员、常务副区长,区委委员、区委政法委书记,分管城建副区长,分管金融工作副区长任副组长,区办公室、区委党群部、区委政法委、区法院、区检察院、计划财政局、公安分局、司法局、工商分局、各金融机构、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等单位为成员。

区金融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区办公室金融办,由区办公室分管金融工作的副主任任办公室主任。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区金融应急领导小组

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区金融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指挥、协调金融派出机构、区有关部门(单位)、相关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实施应急措施,并商请司法机关予以配合;分析、研究金融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制订应急措施,决定启动、终止本预案;向区管委及市有关部门报送情况、请求指示,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参与处置重大金融突发事件,维护本行政区域的社会稳定;针对被关闭金融机构的个人债权,根据有关规定制订具体的兑付和补偿措施;协调、指导有关金融机构的重组、关闭和破产事宜。

2.2.2 区金融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负责区金融应急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收集、整理、上报有关信息,向区有关部门(单位)通报金融突发事件信息;协调、督促、指导金融派出机构、区有关部门(单位)及镇人民政府、办事处落实应急措施;建议修订本预案,组织做好有关金融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完成区金融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2.2.3 区金融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区金融办  负责做好金融突发事件的有关协调、联络工作,完成区金融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有关事项。

计划财政局  对处置金融突发事件是否需要动用财政资金做出判断,如确需财政出资救助时,由计划财政局确定救助方式及资金来源;及时划拨专项经费,并依法制定有关税费政策;需要市财政局给予支持的,及时向市财政局申请资金救助。

区公安分局  制订相关工作预案,依法参与或指导、协调各级公安机关派出警力参与金融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对有关犯罪嫌疑人进行调查取证,必要时采取强制措施,查处犯罪行为;协助事发地人民政府和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单位维护运行秩序,防止出现群体骚乱事件,保证处置工作顺利开展。

区委党群部  根据金融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或其他需要,组织协调区有关部门(单位)做好金融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引导舆论,做好辟谣工作,澄清事实;加强对区内。媒体及互联网的管理和引导,及时封堵或删除有害信息。

区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司法局、工商分局各金融机构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规定,配合做好金融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2.2.4 区管委

区管委应在处置本行政区域金融突发事件中负责保持本行政区域的社会稳定;及时启动本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确定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应急组织机构和相关人员,明确职责,制订工作方案;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并调动部署有关力量,保证事件发生单位正常经营,维护社会稳定;按规定配合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被关闭金融机构个人债权的甄别确认和应由地方政府负责的补偿工作;及时向市金融应急领导小组和市人民政府报告金融突发事件动态及处置情况。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3.1.1 区金融办和金融部门要加强对各监管部门通报的有关信息的汇总和分析,注重对影响全区金融稳定的宏观经济和金融变化进行跟踪研究。重大事件要及时报送市人民政府及其上级主管部门。

3.1.2 各金融部门之间应加强信息沟通。每季度向区金融办和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本系统内的金融风险状况,区金融办、上级主管部门据此对全区宏观金融体系的风险因素进行综合评估。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金融部门应将其监管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金融突发事件及时(最迟不超过2小时)向区管委和上级主管部门提出预警报告,同时通报市金融办、区金融办、在各部门通报的信息基础上提出综合性预警报告。

3.2.2 各部门应对本部门的预警支持系统(包括报警服务系统、信息报送与反馈系统等)进行定期的演练和维护,定期对本部门的应急预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级别

金融突发事件根据其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发展趋势,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II级)、特别重大(I级)四级。

4.1.1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金融突发事件(Ⅳ级):

1)所涉及各镇、办事处能单独应对,不需要进行跨区域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2)所涉及监管部门能单独应对,不需要进行跨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3)其他需要按Ⅳ级事件来对待的金融突发事件。

4.1.2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金融突发事件(Ⅲ级):

1)在全区发生,但未造成跨区县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发生在本区,涉及多个金融行业,在区管委协调下能够应对的金融突发事件。

3)对区内多个镇、办事处产生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4)所涉及的各镇、办事处或监管部门不能单独应对,需跨区域或跨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5)其他需要按Ⅲ级事件对待的金融突发事件。

4.1.3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金融突发事件(II级):

1)发生在本区,涉及多个金融行业,有可能对其他区县(市)产生影响,在市人民政府协调下才能够应对的金融突发事件。

2)区管委或监管部门不能单独应对,需跨区县(市)或跨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5)其他需要按II级事件对待的金融突发事件。

4.1.4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I级):

1)由本区发生影响到其他一个或多个市、州的金融突发事件。

2)由本区发生影响到全省的金融突发事件。

3)由本区发生有可能影响到全国经济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4)其他需要按I级事件对待的金融突发事件。

4.2 应急响应行动

4.2.1  Ⅳ级响应

在区管委领导下,由事件所涉及的部门(单位)和各镇、办事处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区镇、办事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有关部门(单位)的应急工作进行协调,维护本行政区域的社会稳定。

4.2.2 Ⅲ级响应

1)响应程序

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相关部门(单位)及时启动本部门(单位)的应急预案并迅速逐级上报上级部门(单位);区管委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并及时组织开展处置工作。金融部门派出机构、区有关部门(单位)迅速核实情况,立即启动本部门(单位)的应急预案,指导本系统内的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由有关部门(单位)及区管委报请市金融应急领导小组,启动预案开展处置工作。

2)应急决策措施

区有关部门(单位)立即启动本部门(单位)应急预案,在职责范围内指导处置工作,及时切断风险源,防止风险进一步扩散。

区金融应急领导小组召开成员单位会议,分析研究金融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性质和成因,提出处置方案,经区管委批准后实施,必要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处置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包括:金融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性质和严重程度、影响范围,成员单位会议的讨论意见以及协调处置的方式、方法和所要采取的具体措施等。

区金融应急领导小组视情况设立专家咨询组、信息发布组、治安维护组、风险处置组、法律咨询组,分别负责各个专业范围内的工作事宜。

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区新闻部门同区有关部门 (单位)做好信息发布和宣传、解释工作,加强舆论引导。

区财政、金融部门以及风险涉及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在区管委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协调、配合,共同维护金融稳定。

3)落实措施

正式处置方案经区管委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区金融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督促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实施。

对需要采取撤销(关闭)形式退出金融市场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金融机构撤销条例》和《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由监管部门依据其监管职责和权限对外发布撤销(关闭)公告,并由有关部门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对发现的涉嫌犯罪的事实,公安机关应依法立案侦查,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严防犯罪嫌疑人潜逃;有关部门应予积极配合;需要派警力维持现场秩序的,由区管委负责,上级公安机关应指导和协调事发地公安机关执行。对债权人、被保险人等的宣传、解释、说服工作,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监管部门负责。

4.2.3 III级响应

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在上级领导下,区管委及有关部门及时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处置工作。金融部门派出机构、区有关部门(单位)迅速核实情况,指导本系统内的应急处置工作。

4.3 信息报送和处理

4.3.1 金融突发事件发生时,事发单位应立即(最迟不超过2小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相应的监管部门报告。

4.3.2 区金融办在汇总和分析各部门(单位)情况报告的基础上,对事件的性质及严重程度进行分析和判断,并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区管委。

4.3.3 报告内容包括:发生金融突发事件的机构名称、地点、时间;金融突发事件的原因、性质、等级、可能涉及的金额及人数、影响范围以及事件发生后的社会稳定情况;事态的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已采取的应对措施及拟进一步采取的措施;其他与该事件有关的内容。

4.4 信息发布

金融突发事件信息发布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区金融办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5 应急结束

金融突发事件隐患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市金融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分析评估确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区金融应急领导小组批准宣布应急结束。

5. 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按分级响应程序的职责分工,分别由有关部门(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具体包括:对被关闭的金融机构的账目妥善保管并进行清理,对被关闭金融机构的个人债权进行核实,落实兑付和补偿措施;对金融突发事件的全过程进行彻底调查,查清事件的原因,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因金融突发事件而发生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进行评估。

5.2 总结评估

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后,参与处置的有关监管部门应对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并报送区管委和上级有关部门,同时抄送区金融办。

区金融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对金融突发事件的发生、应急处置、处置结果及损失进行全面评估与总结,并将总结报告报送区管委和上级有关部门。

监管部门应针对处置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及法律法规相关变化,进一步修改完善有关监管措施、风险监测及预警指标体系、风险提示和防范手段及应急预案。

参与处置的有关部门(单位)应针对协同处置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暴露出的有关问题,提出修订本预案的意见和建议。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区金融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加强联络,确保通信畅通,并与事发地人民政府保持必要的联系。区金融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与计划财政局、金融部门等有关部门(单位)以及事发地人民政府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互通信息。所有通信及信息共享应符合有关保密规定。

6.2 文电运转保障

金融部门派出机构、区有关部门(单位)、各镇、办事处根据各自职责规定,确保文电运转的高效、迅速、准确,不得延误。

6.3 安全保障

各有关部门(单位)应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性和保密性,确保有关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金融部门派出机构、区有关部门(单位)、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加强应急工作人员的队伍建设,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补充人员。区有关部门(单位)和各镇、办事处可根据实际需要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培训班,并利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的具体案例,采取以案说法的形式培训干部,总结经验,汲取教训,防止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不断提高监管水平。金融部门派出机构、区有关部门(单位)、各镇、办事处应定期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并不断加以完善。

7.2 奖励与责任

对在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造成严重损失的,有关部门(单位)要依法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7.3 监督检查

审计部门依法对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中所动用的公共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区金融办、区应急管理办公室会同区有关部门(单位)对本预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应急措施到位。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区金融办、区金融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8.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经区管委批准后实施,由区办公室印发,区金融办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主题词:应急工作  金融  通知

  益阳市大通湖区办公室             20091019印发 

                                         (共印3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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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大通湖区管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