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②罚决字〔2021〕05号
当事人:肖
身份证件号码:43 7718
住址:湖南省南县大通湖区北洲子镇大湾村259号
职务:金泰花园小区18#栋附属楼承建方
2021年5月19日大通湖区自然资源局函告我局:我局对湖南沅江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河坝镇建设路开发建设的金泰花园小区内未完成产权证办理的楼栋进行集中清理及完成规划竣工核实合格证办理,在办理过程中,通过现场勘查、测绘及内业核查,发现有部分楼栋未按原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存在超建行为。本机关于2021年7月5日对你单位涉嫌建设与规划行政许可不符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金泰花园小区18#栋规划审批建筑面积4964.5㎡,实际建筑面积5376.27㎡,超建筑面积411.77㎡。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益阳市大通湖区自然资源局关于对金泰花园小区4#、16#、17#、17#附属楼、18#楼超面积建设行为确认的函》、18#楼《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产测量报告》;共计411.77㎡与规划行政许可不符的违法事实。
证据二:2021年7月8日大通湖区金泰花园小区18#栋承建方肖加才的《调查笔录》,证明大通湖区金泰花园小区18#楼建设与规划行政许可不符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肖加才提交《关于不申请听证的说明》,证明当事人自愿放弃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申请听证的权利。
2021年7月23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益执②罚告字〔2021〕05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益执②听告字〔2021〕05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以及听证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综上,本机关认为:本案当事人肖加才开发建设的金泰花园小区18#楼共计411.77㎡与规划行政许可不符,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第四章76.1.1款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壹仟贰佰壹拾贰元(小写:31212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财政窗口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1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