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千山红镇北汀社区卫生室

发布时间:2023-08-15 09:39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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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益大卫医罚字【2023】001号

 

被处罚人:千山红镇北汀社区卫生室

经营者:余* 民族:汉族  身份证号码:432322******772X 

地址:大通湖区千山红镇北汀社区  电话:180****3211

     本机关依法查明 你单位《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是预防保健科、内科、中医科。为患者采集宫颈分泌物,做宫颈癌筛查按照核准登记或者备案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以上事实有 《现场检查笔录》1份;询问笔录2份;监督意见书1份;现场检查照片2张;余慧身份证复印件1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个体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余慧医师资格证复印件1份;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1份;微信收费截图1张;微信聊天截图1张;处方2张;检验报告1份;病理报告1份。为证。

(单位)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 的规定。现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20元、罚款人民币10000 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益阳市大通湖区政务服务中心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益阳市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  益阳市桃江县  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卫生行政机关名称并盖章

                          2023 年 7 月 28 日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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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大通湖区教育和卫生健康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