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千山红镇北汀社区卫生室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益大卫医罚字【2023】001号
被处罚人:千山红镇北汀社区卫生室 经营者:余* 民族:汉族 身份证号码:432322******772X 地址:大通湖区千山红镇北汀社区 电话:180****3211 本机关依法查明 你单位《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是预防保健科、内科、中医科。为患者采集宫颈分泌物,做宫颈癌筛查,未按照核准登记或者备案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以上事实有 《现场检查笔录》1份;询问笔录2份;监督意见书1份;现场检查照片2张;余慧身份证复印件1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个体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余慧医师资格证复印件1份;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1份;微信收费截图1张;微信聊天截图1张;处方2张;检验报告1份;病理报告1份。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的规定。现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20元、罚款人民币10000元 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益阳市大通湖区政务服务中心。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或 益阳市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 益阳市桃江县 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卫生行政机关名称并盖章 2023 年 7 月 28 日 |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