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白山市浑江区伍镇图书店(个人独资)

发布时间:2025-11-26 13:38 作者:文化执法大队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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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通)文罚字〔2025F-1

当事人:白山市浑江区伍镇图书店(个人独资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602MAE5MG8B1X

投资人:扶教全

住所:白山市浑江区南山东平台煤矿棚户区四期12号楼三层0946号卡位

 

在接到湖南省扫黄打非办公室举报材料转送单湘案举〔20251046号,举报京东平台柠屿图书专营店涉嫌销售盗版出版物《硬件产品设计与开发:从原型到交付》,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快递单号,发现当事人为扶教全,联系电话:1877387408520259281140分,益阳市大通湖区商务和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执法人员骆进(18080721010)、高新国(18080721005)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位于益阳市大通湖区盛世华都16单元116号的白山市浑江区伍镇图书店(个人独资)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提供了《营业执照》,显示名称:白山市浑江区伍镇图书店(个人独资),投资人:扶教全,经营范围:出版物互联网销售;出版物零售。具有《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显示名称:白山市浑江区伍镇图书店(个人独资),法定代表人:扶教全,经营范围:出版物零售、出版物互联网销售。经查,当事人得知被举报以后,已提前将场所内出版物及设备转移,执法人员发现场所内有《硬件产品设计与开发:从原型到交付》ISBN978-7-115-55435-2 共计4册、《Spring Boot+Vue.js 全栈开发从入门到实践》ISBN978-7-302-65955-6 共计4册。为此,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并依法作出如下处理:1.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2.制作《现场检查笔录》;3.下达《调查询问通知书》。4.经请示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当场下达《扣押通知书》,制作《扣押物品清单》。扶教全全程陪同检查,并在相关执法文书上签字确认。本次检查于20259281210分结束。

20259281330分至1400分,本机关执法人员骆进、高新国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白山市浑江区伍镇图书店(个人独资)的投资人扶教全就该案进行调查询问,核实了当事人发行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发行的出版物(盗版出版物)的事实,并依法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当事人签字确认。

2025930日,经相关负责人审批后批准立案,由执法人员骆进、高新国办理此案。

20251110日,经中共湖南省委宣传部出版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鉴定,当事人发行的以上出版物为非法出版物。

20251110日,当事人接受执法人员调查询问。在询问中,当事人承认了发行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发行的出版物的事实,承认了违法经营额,并对相关证据予以确认。

经调查查明下列事实:

1.当事人发行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发行的出版物共计402册,库存8册。

2.参照《关于刘欣销售非法出版物一案中如何计算经营额和获利额的批复》,当事人的出版物部分售出、部分未售出,售出部分出版物的总码洋加上未售出部分的经营额即经营数额,其中未售出部分出版物的进货款额即其经营额;售出部分出版物的经营数额减去售出部分的进货款、运费和其他成本费即获利数额。(计算未售出出版物的经营额,销售者未提供进货凭证的,按未售出出版物总码洋的60%70%或当地批发折扣计算其经营数额)。本案中经营数额为售出部分总码洋6960(青在图书6170.5+伍镇图书789.56=6960元)+未售出部分的经营额453.12元(即109*4*60%+79.8*4*60%=453.12=7413.12元,获利数额为售出部分的经营数额6960-成本费5185.8=1774.2元。

3.京东平台柠屿图书专营店涉嫌销售盗版出版物,相关线索转送至上级“扫黄打非”部门。

当事人的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5924日,市扫黄办转送的湘案举202510901份;2025928日《现场检查笔录》[(益通)文综检字〔20251]1份,证明案件来源书证。

证据二:扶教全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受托人 身份证复印件1份;白山市浑江区伍镇图书店(个人独资)《营业执照》1份;白山市浑江区伍镇图书店(个人独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法律主体资格。

证据三:2025928现场检查取证照片3张;《扣押决定书》益通)文综字〔20251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调查询问笔录2份;中共湖南省委宣传部出版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鉴定书1份;《伍镇图书拼多多平台订单数据》《青在图书拼多多平台订单数据》各1份;《拼多多订单成本清单》1证明对当事人违法事实的认定。

上述证据系本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取得,已交当事人发表意见,当事人未提出异议,案件证据真实、合法,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关联性,本机关予以采信,且当事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综上,执法人员已经可以确认白山市浑江区伍镇图书店(个人独资)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三的规定: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不得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版物:(三)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的。以及《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下列出版物:(二)各种非法出版物,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出版、印刷或者复制的出版物,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刊名称出版的出版物,非法进口的出版物。

根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和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处罚。

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第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一)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的出版物的。结合《益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74168项,违法行为:发行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发行的出版物,法律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裁量阶次:一般处罚,适用情形: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处罚标准: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内容1.没收出版物8册;2.没收违法所得壹仟柒佰柒拾肆圆整(1774.23.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圆整(12000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通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大通湖区商务和文化旅游广电体育

  20251124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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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商务和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