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大通湖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大民政人社罚字〔2025〕第6号)

发布时间:2026-01-29 16:03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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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 事 人 (名称):益阳市大通湖区康健大药房(个人独资)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MA4LUX****

  住            所:益阳市大通湖区沙堡洲渔场

  负 责 人(单位):邵**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下发《关于开展第三批追溯码线索核查的通知》,益阳市大通湖区康健大药房(个人独资)涉嫌销售回流药,经局党组会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本局依法依规依程序立案调查,当事人自2025年8月至2025年10月期间存在销售回流药的违规行为:(1)稳心颗粒10盒(9袋/盒),在拼多多潼旭堂大药房旗舰店 2025年8月13日9:59下单,2025年8月17日17:57签收,分别于2025年8月19日8:58销售2盒、9:04销售7盒、19:25销售1盒;(2)吡格列酮二甲双胍5盒,30片*0.5g,在拼多多焱济堂医药大药房旗舰店 2025年8月28日7:48下单,2025年9月1日16:58签收,于2025年9月2日8:53销售4盒;还有1盒赠与他人。(3)非洛地平缓释片10盒,规格10片*5毫克,在拼多多恒悦大药房旗舰店 2025年10月8日13:48下单,2025年10月11日17:57签收,2025年10月12日8:11销售3盒、8:19销售5盒、8:47销售1盒、8:59销售1盒。以上三种药共销售24盒,当事人只出具了拼多多购买记录,未能提供对应批次的药品随货同行单。(4)妇科千金胶囊和保妇康栓为祝冬芝(与药店老板是朋友关系)同一人提供,其在大通湖区人民医院购买,因自觉疗效欠佳,故让药店老板帮忙处理。药店于2025年9月26日10:47销售妇科千金胶囊2盒、2025年9月30日10:44销售保妇康栓1盒。当事人未能出具药品随货同行单和购药记录。27条违规信息涉及药品数量共27盒,药品种类为5种药。涉及违规金额1065元。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第三批追溯码线索核查的通知》及大通湖区回流药疑点线索明细表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邵**执业药师复印件(1份),主要负责人邵**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二: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2份)、询问笔录(1份)(附执法影像资料)、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证据三:倒卖回流药线索核查反馈表(1份)、拼多多购买记录、进出库记录、销售记录共29张。

  以上证据均经当事人确认质证,且未提出异议,办案人员依法收集,与本案具有真实性、关联性,足以证明案件事实。

  当事人存在销售回流药,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违法事实成立。

  本机关于2026年1月16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大民政人社罚告字〔2025〕6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销售回流药的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第(二)款“定点医药机构不得为参保人员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之规定。

  现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定点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第(四)项其他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行为”和《湖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办法》(湘医保发〔2024〕14号)附件1《湖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4,裁量阶次轻微D档,适用情形: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在 5000 元以下;处罚标准:责令退回骗取基金,处骗取金额2倍的罚款,责令定点医疗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

  本机关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对造成的医疗保障基金损失1065元责令退回,中止益阳市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障服务协议6个月,处罚款213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退回的违规医疗保障基金和罚款缴到指定账户:

  1.予以退回的违规医疗保障基金1065元退回城镇职工医保基金账户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大通湖支行

  户名:大通湖区医疗保障事务中心

  账号:184929***********

  2.罚款2130元转入非税专用账户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大通湖支行

  户名:大通湖区财政事务中心

  账号:191210***********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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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大通湖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