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遗失声明(2020第0048号)
发布时间:2020-08-28 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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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月秋因保管不善,遗失坐落于大通湖区千山红农场东区利红液化汽站(三分场五队)的《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各一本,土地证号:大通湖区国用(2005)第QC0071号,土地性质:出让,用途:住宅,土地面积:3368m2。房产证号:益房权证大区字第00038487号,建筑面积:137.94m2。现申明作废,请与该证登记的不动产权利相关的权利人,自公示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到本登记中心申报自己的权利。逾期,本中心将依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核发不动产权证书。
特此声明。
大通湖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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