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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证书遗失声明(2021第0004号)
发布时间:2021-02-03 1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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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权利人:罗丽纯)因保管不善,遗失坐落于大通湖区步行街南三栋510号的《土地使用证》一本,土地证号:大通湖区国用(2010)第HC0500号,土地性质:出让,用途:住宅,土地面积:30.57m2。现申明作废,请与该证登记的不动产权利相关的权利人,自公示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到本登记中心申报自己的权利。逾期,本中心将依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核发不动产权证书。
特此声明。
大通湖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1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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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区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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