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遗失声明(2022第0007号)
发布时间:2022-03-02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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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权利人:陈浩,因保管不善,遗失坐落于大通湖区河坝镇五一路银河社区的《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各一本,土地证号:大通湖区国用(2006)第HC0152号,土地性质:出让,土地用途:商业,土地面积:16.92m2。房产证号:益房权证大区字第00099519号,建筑面积118室:33.41m2,123室:26.35m2。现申明作废,请与该证登记的不动产权利相关的权利人,自公示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到本登记中心申报自己的权利。逾期,本中心将依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核发不动产权证书。
特此声明。
2022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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