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遗失声明(2022第0015号)
发布时间:2022-06-21 1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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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权利人:许建国,因保管不善,遗失坐落于大通湖区千山红镇北区A街坊的《土地使用证》与《房屋所有权证》各一本,土地证号:1-(1)-198号,权利性质:划拨,用途:住宅,土地面积:无。房产证号:04070580号,建筑面积:148.1㎡。现申明作废,请与该证登记的不动产权利相关的权利人,自公示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到本登记中心申报自己的权利。逾期,本中心将依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核发不动产权证书。
特此声明。
大通湖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2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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