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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证书遗失声明(2022第0033号)
发布时间:2022-11-02 1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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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原权利人:伍小军,
因保管不善,遗失
坐落于大通湖区千山红镇《国有土地权证》一本
,土地证号:
3-
(
12
)
-42
号,土地面积:无
,土地性质:划拨,用途:住宅。
现申明作废,请与该证登记的不动产权利相关的权利人,自公示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到本登记中心申报自己的权利。逾期,本中心将依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核发不动产权证书。
特
此
声明。
大通湖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20
22
年
10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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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区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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