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遗失声明(2023第0005号)
发布时间:2023-02-17 1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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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权利人:王洪,因保管不善遗失坐落于大通湖区大通湖渔场南正路西侧《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各一本,房产证号:益房权证大区字第00168659号,建筑面积:101室:58.96㎡,201室:58.96㎡,301室:81.81㎡。土地证号:大通湖区国用(2013)第YC0002号,土地面积:59㎡,用途:住宅,土地性质:出让。现申明作废,请与该证登记的不动产权利相关的权利人,自公示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到本登记中心申报自己的权利。逾期,本中心将依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核发不动产登记证书。
特此声明。
大通湖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3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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