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遗失声明(2023第0007号)
发布时间:2023-02-17 1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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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权利人:周晓妹,因保管不善遗失坐落于大通湖区千山红镇东市场北栋商住楼304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各一本,房产证号:益房权证大区字第00188119号,建筑面积: 127.5㎡。土地证号:大通湖区国用(2013)第QC0119号,土地面积:31.88㎡,用途:住宅,土地性质:出让。现申明作废,请与该证登记的不动产权利相关的权利人,自公示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到本登记中心申报自己的权利。逾期,本中心将依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核发不动产登记证书。
特此声明。
2023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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