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遗失声明(2023第0015号)
发布时间:2023-05-06 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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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权利人:曾民,因保管不善遗失坐落于大通湖区千山红镇桥北社区的《土地使用权证》一本,土地证号:大通湖区国用(2013)第QC0426号,土地面积:365.1m2,土地性质:出让,用途:城镇住宅用地。现申明作废,请与该证登记的不动产权利相关的权利人,自公示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到本登记中心申报自己的权利。逾期,本中心将依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核发不动产登记证书。
特此声明。
大通湖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3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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