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遗失声明(2023第0029号)
发布时间:2023-10-11 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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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权利人:张团胜,因保管不善遗失坐落于大通湖区千山红镇三分场五队的《土地使用权证》一本,土地证号:益地农国用(93)字第B0403013号,土地性质:划拨,土地用途:住宅,土地面积:180m2。现申明作废,请与该证登记的不动产权利相关的权利人,自公示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到本登记中心申报自己的权利。逾期,本中心将依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核发不动产登记证书。
特此声明。
大通湖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3年10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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