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遗失声明(2024第0002号)
发布时间:2024-01-08 1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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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权利人:王菊初(已过世),其儿子王洪滨因保管不善遗失坐落于大通湖区河坝镇南县工商银行大通湖分理处的《房屋所有权证》一本,土地证号:南房权证大通湖字第00000920号,建筑面积:110.47m2。现申明作废,请与该证登记的不动产权利相关的权利人,自公示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到本登记中心申报自己的权利。逾期,本中心将依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核发不动产登记证书。
特此声明。
大通湖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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