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遗失声明(2024第0003号)
发布时间:2024-01-17 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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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权利人:孙平,因保管不善遗失坐落于大通湖区金盆镇金桥社区101房、201房的《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各一本,土地证号:大通湖区国用(2012)JC0012号,土地性质:出让,土地用途:住宅,土地面积:56.12m2。房产证号:00157114号,建筑面积:101室:35.52m2,201室:132.18m2。现申明作废,请与该证登记的不动产权利相关的权利人,自公示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到本登记中心申报自己的权利。逾期,本中心将依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核发不动产登记证书。
特此声明。
大通湖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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