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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权利人:刘利,因保管不善遗失《土地使用权证》一本,不动产坐落于大通湖区河坝镇大通湖大道,土地证号:大通湖区国用(2009)第HC0146号,土地性质:出让,土地用途:商住,土地面积:29.76㎡。现声明作废,本中心将依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核发不动产登记证书。
特此声明。
大通湖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