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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权利人:工商行政管理局大通湖分局,因保管不善遗失《土地使用权证》一本,不动产坐落于大通湖区河坝镇五一东路,土地证号:大通湖区国用(2013)字第HF0290号,土地使用权类型:划拨,土地用途:机关团体用地,土地面积:1597.9㎡。现声明作废,本中心将依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核发不动产登记证书。
特此声明。
大通湖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