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遗失声明(2025第0054号)
发布时间:2025-09-28 08:45
作者:石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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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权利人:陈宏达,因保管不善遗失《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各一本,不动产坐落于大通湖区千山红镇向南村,土地证号:大通湖区国用(2013)第QF0008号,土地权利性质:划拨,用途:住宅,宗地面积:192㎡。房产证号:益房权证大区字第00241866号,建筑面积:115.12㎡。现声明作废,本中心将依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核发不动产登记证书。
特此声明。
大通湖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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