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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权利人:范仕超,其女范瑶因保管不善遗失《房屋所有权证》一本,不动产坐落于益阳市大通湖区河坝镇米厂西二栋,房产证号:字第110113号(房地一体),土地性质:划拨,用途:住宅,建筑面积:56.66㎡。现声明作废,本中心将依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核发不动产登记证书。
特此声明。
大通湖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