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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权利人:马康纯(已过世),其哥哥马康勤因保管不善遗失《土地使用权证》一本,不动产坐落于益阳市大通湖区河坝镇友谊北路,土地证号:大通湖区国用(2010)第HC0016号,土地性质:出让,用途:住宅,土地面积:150㎡。现声明作废,本中心将依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核发不动产登记证书。
特此声明。
大通湖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6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