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大通湖区委大通湖区管委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益阳市大通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大办〔2019〕44号
中共大通湖区委大通湖区管委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益阳市大通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镇、南湾湖办事处,区直机关各单位:
《益阳市大通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报区委、区管委会批准,现予印发。
中共大通湖区委大通湖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9年9月20日
益阳市大通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印发<湖南省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的通知》(湘办发〔2018〕33号)和《中共益阳市委办公室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大通湖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益办〔2019〕15号)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益阳市大通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是区管委会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大通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牌子。大通湖区人民防空办公室作为区国防动员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与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合署办公。
第三条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住房城乡建设和人民防空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省委、市委、区委关于住房城乡建设和人民防空工作的部署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住房城乡建设和人民防空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住房保障、城乡建设、房地产管理、人民防空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城市规划区建设管理工作。负责编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年度计划并指导监督实施;负责供水、供气、城乡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处理公用事业管理和相关公用设施建设。
(三)负责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拟订全区推进新型城镇化政策和发展规划并指导督促实施;指导全区城乡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全区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和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
(四)负责建筑行业管理。拟订全区建筑行业发展规划;负责建筑市场和建筑业资质管理,推动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指导监督建筑市场准入、劳保统筹、工程监理等工作;依法监管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村镇)工程招投标活动。
(五)负责监督管理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工作。负责全区建设项目(包括民用、公用建筑、工业建筑、市政(村镇)基础设施、园林绿化工程)初步设计(含消防设计)的评审和批复工作;负责施工图(含消防设计)审查;指导监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工作。
(六)负责建立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组织贯彻执行工程建设国家规范、标准、定额和相关管理制度,执行省发布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工程建设法规、地方定额。
(七)负责建设工程服务窗口建设管理工作。承担建设工程报建、“一站式”收费和施工许可管理工作;承担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组织协调工作。
(八)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村镇)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法规、规章和制度;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九)负责推进建筑节能和人民防空科技进步工作。贯彻执行建筑节能政策,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指导建设行业科技项目的开发和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的推广应用。指导管理行业重大技术改进和创新。组织开展人民防空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科技成果。
(十)负责建设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组织相关的职称考试、技能鉴定、岗位培训和考试;做好建筑行业农民工培训工作。
(十一)负责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拟订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组织拟订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完善多层次的住房保障体系,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政府有关保障性住房资金安排和资金监管;组织指导保障性住房建设,并对其使用或经营实施监督管理;指导实施棚户区改造。
(十二)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十三)负责房地产业管理工作。负责指导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负责房地产开发的监督管理,开发项目的审核、商品房销售管理;负责指导监督房屋维修资金归集、使用和管理;负责指导监督全区物业管理工作。
(十四)负责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贯彻执行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深化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加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系建设;负责市容秩序的管理,违法违规建设行为的查处。
(十五)负责城市环境卫生的管理。承担城区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城市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维护管理,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和建筑垃圾的处理,推进垃圾分类工作。
(十六)负责全区人民防空工作。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人民防空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全区人民防空建设规划和规定,依法推进全区人民防空建设,组织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训练等工作。
(十七)完成区委、区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八)职能转变。划入原由公安消防部门承担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职责。
第四条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设下列内设机构(均为正股级):
(一)办公室。负责局文电、会务、机要、档案、联络、后勤接待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党务、群团、督查督办、宣传信息、传真、保密、印章、信访、综治维稳、计划生育、国有资产管理、应急管理、人事管理、机构编制、拟定机关内部规章制度;协调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
(二)计划财务股。负责编制住房和城乡建设年度资金预算使用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局机关财务工作;统筹城市建设维护资金的调度、使用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预算外资金及其他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承办局机关和局下属单位固定资产的清产核资、财务监督、检查、审计和统计工作。
(三)行政审批政务股。负责本单位对企业和个人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给付、其他职权(核准、备案、年检)等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事项的受理、审核或审批和送达;负责有关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事项的政策咨询、政务公开工作;负责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事项办理资料归档和信息统计工作;负责与区政务中心的协调联络,接受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区法制办、区政务中心的监督指导。
(四)人民防空股。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普及人民防空知识和技能;组织人民防空专业队伍培训、防空防灾演习演练;组织管理人民防空警报和信息化建设;组织管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
(五)城乡建设综合管理股。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城乡建设的法律、法规的宣传;负责指导全区新型城镇化建设,制订重点项目的申报、立项和统计工作;指导美丽乡村建设、村民住房建设和农村危房改造,改善农村人居生态环境;负责特色旅游景观名镇(村)、重点小城镇、传统村落等国家级和省级项目的申报工作;负责建筑业、公用事业、房地产业等政务服务事业的指导;参与编制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土地划拨、出让等相关工作;深化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加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系建设,贯彻执行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第五条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机关行政编制8名,设局长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副局长2名(副科级领导职数),总工程师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区人民防空办公室专职副主任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
第六条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编制事项规定。
(一)大通湖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为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所属正股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2名,设主任(站长)1名。主要职责是:负责全区建筑业企业资质及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对其资质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和上报;受理建设单位申请并办理工程项目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负责对受监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包括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有关机构)的质量安全责任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受监工程实体质量、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对施工技术资料、监理资料以及检测资料等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的文件和资料进行监督检查;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调查;负责安全文明示范工地、示范工程和省优工程的初审和报送工作;负责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建设工程消防施工监督、消防验收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负责施工图初步设计审查、建筑节能、装配式建筑的推广等工作。
(二)大通湖区房地产管理中心,为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所属正股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2名,设主任1名。主要职责:办理房屋交易及二手房交易、租赁、抵押等市场流通行为的监证;房地产开发资质初审,指导城区内房地产物业管理、审查物业管理公司资质;负责维修基金的收缴和管理等工作。
(三)大通湖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为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所属正股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2名,设主任1名。主要职责:开展房屋征收前期调查、风险评估、发布征收公告、方案、评估机构入户调查、评估结果公示等工作;负责在房屋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的信访回复、行政复议和司法强制征收等工作。
(四)大通湖区住房保障中心,为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所属正股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2名,设主任1名。主要职责:负责贯彻执行有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发展政策和编制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计划,建立健全住房保障各项制度、完善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救助机制;做好保障性住房保障资金收集,做好新建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做好保障性住房对象的审核审查和租赁补贴资金发放,完善申请、公示、候租、配租(发放)程序。
(五)大通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项目管理中心,为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所属正股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3名,设主任1名。主要职责: 负责项目设计、预算、招投标、合同签订、组织实施、工程进度与质量控制、工程计量与审核、工程款拨付、竣工验收、工程结算送审、交付使用等工作。
(六)大通湖区环境卫生管理中心(大通湖区路灯管理所),为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所属正股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2名,设主任(所长)1名。主要职责:负责城乡生活垃圾收集、转运、无害化处理一体化工作;负责对垃圾产生的渗滤液进行处理;负责中心城区及生态公园的清扫保洁、绿化管理,保护公共设备设施,搞好安全防护等工作;负责中心城区生活污水处理厂的管理与运行等工作。
(七)大通湖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通湖区城市燃气管理所),为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所属正股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7名,设大队长(所长)1名。主要职责:深化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加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系建设,承担区域内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门店招牌、侵占城市道路、城市公共空间等市容秩序的管理;负责全区禁限区域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的监督管理,城区焚烧垃圾、秸杆、落叶、沥青塑料等产生烟尘污染和经营性餐饮业油烟污染的监督管理;负责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渣土扬尘污染管理;负责城区路面与广场排渍排涝、城市道路与桥梁等应急保障处理;负责职责范围内“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监督和考核工作;负责规划区城市道路、排水、路灯等市政基础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 本规定由区委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9月20日起实施行。
中共大通湖区委大通湖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9年10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