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吉司法鉴定所简介
机构简介
益阳市三吉司法鉴定所,经省司法厅2011年5月20日批准成立,以大通湖区人民医院为主体,面向社会服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三位鉴定人均为中共党员、高级职称,主要从事法医临床鉴定。
十年来,开展司法鉴定工作以来,共提供司法鉴定咨询服务1500多人次,共办理案件1000余例,鉴定结果采信率100%,无一例“假鉴、借鉴”发生,也没有出现被投诉、举报现象,为办案机关及时准确地提供了法律依据,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树立了司法鉴定队伍的良好形象,深受办案机关及当事人的好评。在司法鉴定能力验证方面:参加了省司法部组织的能力验证:2012年、2015年、2018年、2020年、2021年伤残程度鉴定、损伤程度鉴定能力验证均满意通过。鉴定所2014年-2015年连续两年被益阳市评为优秀鉴定所。2015年被省司法厅评为“全省司法鉴定机构优秀单位”。2018年被省司法厅评为“全省司法鉴定机构优秀案卷单位”。邓治国主任在2018年被推选为益阳市司法鉴定协会副会长及益阳市法医鉴定专家库成员;2019年被司法部评为“全国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先进个人”。鉴定所优秀事迹在2016年“益阳司法行政网”,2017年“三湘综治网”被报道。在2018年被“CCTV12社会与法频道”记者采访录制鉴定过程并报道。对社会影响面比较大,深受广大群众的好评。
证件公示
司法鉴定人公示
姓名:邓治国 姓名:刘国斌
职业/职称:主任医师 职业/职称:主任医师
执业类别:法医临床 执业类别:法医临床
执业证号:431006014002 执业证号:431006014001
姓名:赵伟 姓名:曾纯
职业/职称:副主任医师 职务:内勤
执业类别:法医临床
执业证号:431006014003
姓名:邹姣
职务:内勤
司法鉴定工作流程
司法鉴定业务流程图
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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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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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序号 |
收费项目 |
单位 |
收费标准(元) |
备注 |
法
医
临
床
鉴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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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损伤程度鉴定 |
例 |
800 |
含活体检验、 活体照相,不含 医学辅助检查费 用。需进行医学 辅助检查的,检 查费按省物价局 制定的医疗服务 价格标准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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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伤残程度评定 |
例 |
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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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伤病关系鉴定 |
例 |
1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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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诈病、诈伤、造作伤鉴定 |
例 |
1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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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劳动能力鉴定 |
例 |
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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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活体年龄鉴定 |
例 |
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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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男性性功能评定 |
例 |
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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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听觉功能评定 |
例 |
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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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视觉功能评定 |
例 |
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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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神经功能评定(限电生理检查) |
例 |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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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性侵犯鉴定 |
例 |
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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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致伤物和致伤方式推断 |
例 |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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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后续治疗项目和时限评定 |
例 |
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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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
例 |
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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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 |
例 |
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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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医疗费合理性评定 |
例 |
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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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损伤形成时间推断(新旧伤鉴别) |
例 |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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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影像资料同一性认定 |
例 |
1000 |
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各县 (市、 区) 司法鉴定人的执业行为, 提高司法鉴定人 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保证司法鉴定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维护司法公正, 依据司 法部第 95号关于 《司法鉴定机构管理办法》 和 96号《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及区司法厅相关规定制定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规范。
第二条 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是司法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 活动的行为准则,是规范司法鉴定人职业要求的标准。
第三条 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应当遵守本规范, 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 司法鉴定人执业道德
第四条 司法鉴定人应忠于职守,尽职尽责,遵循独立、科学、客观、公正 的鉴定原则, 应坚持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服务, 维护法律的尊严, 维护社 会的公平正义。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 司法鉴定人应遵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六条 司法鉴定人应当尊重同行, 行业互助, 公平竞争, 共同提高业务水平,维护司法鉴定行业的职业形象。
第七条 司法鉴定人应当廉洁自律, 珍惜职业声誉, 遵守社会公德, 注重职业道德休养。
第八条 司法鉴定人应当严格遵守司法鉴定工作规定, 在一个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并接受其执业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司法鉴定人自觉遵守回避制度。
第三章 司法鉴定人执业纪律
第十条 司法鉴定人在开展司法鉴定业务时应遵守以下执业纪律:
(一) 司法鉴定人应按照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 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受理鉴定案件,不得私自收案、收费;
(二)司法鉴定人对符合条件的鉴定案件,不得借故推诿 ;
(三) 司法鉴定人应严格按照司法鉴定程序规定从事司法鉴定工作, 执行司法 鉴定标准,不受任何机关、企事业(四) 司法鉴定人不得超越鉴定权限受理鉴定案件, 鉴定中不得玩忽职守, 草率行事;
(五)司法鉴定人应妥善保管好鉴定资料、检材、不得损坏或遗失;
(六)司法鉴定人应制作规范的鉴定文书;
(七) 司法鉴定人不得在规定之外, 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向鉴定委托人索要或收 受财物,不得接受案件当事人或其利害关系人的财物和宴请。
第十一条 司法鉴定人在处理与鉴定委托关系时应遵守以下执业纪律: (一)司法鉴定人应秉公执业,不得迁就鉴定委托人的不正当要求而损害公 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利益;
(二)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章 司法鉴定人出庭参与质证
第十二条 司法鉴定人应当按时出庭质证, 不得无故拒绝出庭或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出庭。
第十三条 司法鉴定人出庭参与质证活动应当做到:
(一)忠于法律、忠于客观事实,不偏不倚;
(二)依法解答当事人和司法机关的询问;
(三)对专业性的问题,用通俗的语言向当事人、司法机关解释,对于与案 件或鉴定结论无关的问题,可以拒绝回答;
(四)不得无故拒绝人民法院关于司法鉴定人出庭的请求。
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人出庭结束后, 应当写出出庭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出 庭日期、法庭名称、质证参与人、质证内容、出庭司法鉴定人签名(盖章)等。 第十五条 司法鉴定人违反规定的, 按照本规定给予惩罚, 并将其不良记录 建档或公布。
执业承诺和风险告知
一、委托人委托司法鉴定,应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符合鉴定要求的鉴定材料,并提供案件有关情况。因委托人或当事人提供虚假信息、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不实材料产生的不良后果,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概不负责。
二、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按照客观、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进行鉴定,委托人、当事人不得要求或暗示司法鉴定机构或司法鉴定人按其意图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鉴定意见。
三、由于受到鉴定材料的限制以及其他客观条件的制约,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有时无法得出明确的鉴定意见。
四、因鉴定工作的需要,可能会耗尽鉴定材料或者造成不可逆的损坏。
五、如果存在涉及鉴定活动的民族习俗等有关禁忌,请在鉴定工作开始前告知司法鉴定人。
六、因鉴定工作的需要,需要委托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监护人到场见证并签名。现场见证时,不得影响鉴定工作的独立性,不得干扰鉴定工作正常开展。未经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同意,不得拍照、摄像或者录音。
七、因鉴定工作的需要,委托人或者当事人获悉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密。
八、鉴定意见属于专业意见,是否成为定案根据,由办案机关经审查判断后作出决定,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无权干涉。
九、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应当通过庭审质证或者申请重新鉴定、补充鉴定等方式解决。
十、有下列情形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终止鉴定工作:
(一)发现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 的;
(一) 鉴定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二) 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
(三) 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或者鉴定能力的;
(四) 委托人就同一鉴定事项同时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
(五) 鉴定材料发生耗损,委托人不能补充提供的;
(六) 委托人拒不履行司法鉴定委托书规定的义务、被鉴定人拒不配合或者鉴定活动受到严重干扰,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七) 委托人主动撤销鉴定委托,或者委托人、诉讼当事人拒绝支付鉴定费用的;
(八) 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九) 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终止鉴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