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职权名称 |
类别 |
实施依据 |
实施主体 |
股室 |
1 |
区级社会组织(含民办非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行政许可 |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二)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 (三)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2.《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 第二十七条: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二)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三)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
区社会发展局(民政) |
|
2 |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合格证及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湖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 |
区社会发展局(卫计执法局) |
|
3 |
民办幼儿园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十四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筹设批准书;(二)筹设情况报告;(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湖南省幼儿园办园标准》第四条 幼儿园应设置在日光充足,周围空气、水源、噪音等环境条件符合环保规定的安全区域内。第五条 幼儿园的园舍建设应当符合幼儿园建筑设计 规范和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标准。园舍安全、美观,整体布局合理、通透,按功能分区,管理方便,与保育、教育要求相适应。第六条 幼儿园每班应有活动室、寝室和盥洗室,使用面积分别不少于50、50、15平方米,活动室、寝室共用的,使用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寝室内有适合幼儿使用并符合卫生及安全要求的床铺设备,原则上每人一床。盥洗室设施完善。第七条 幼儿园应有满足使用要求的生活及服务用房。寄宿制幼儿园还应有浴室、洗衣房等。第八条 幼儿园应有与规模相适应的户外活动场地,面积不少于生均2平方米,绿化面积不少于生均0.5平方米(垂直绿化面积按1/2计算)。并创造条件开辟沙地、动物饲养角和种植园地。第九条 幼儿园应有适合幼儿使用、符合卫生及安全要求的生活设施和教学设备,包括盥洗卫生用具、桌椅、玩具架,以及必要的乐器、电教设备等。第十条 幼儿园的教玩具应按《幼儿园玩教具配备目录》标准基本配齐。室外大型玩具至少能保证两个班同时使用。有一定数量的自制玩具。教玩具使用率高。第十一条 幼儿园应配备各类保教理论与实践书籍,定期补充。有配套的教师用书、教学图片、音带、幼儿操作材料和幼儿图书。第十二条 幼儿园应按国家颁发的编制标准配备工作人员。全日制幼儿园力争每班2教1保,寄宿制幼儿园力争每班2教2.5保。 第十三条 幼儿园工作人员应热爱幼教事业,热爱幼儿,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并忠于职守。第十四条 幼儿园园长应符合任职资格、职责和岗位要求,具有中等幼儿教育或中等师范教育毕业及其以上学历,有三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和管理能力。 第十五条 幼儿园教师应当具有中等幼儿教育或中等师范教育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书。第十六条 幼儿园保育员、保健人员、食堂工作人员、财会人员等应当具有相关岗位资质。第二十一条 编班人数:小班20—28人,中班25—33人,大班30—38人第二十六条 幼儿园应全面贯彻执行《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幼儿园工作规程》,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和管理。 |
区社会发展局(教育) |
|
4 |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 |
行政许可 |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第二条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和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工作。 |
区社会发展局(民政) |
|
5 |
实施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许可 |
行政许可 |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条、《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第六条 第四十条 禁止采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为孕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和医务人员,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孕妇所孕胎儿性别。经产前诊断,医学上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须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设立的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组织批准。 |
区社会发展局(计生) |
|
6 |
残疾人证办理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三、残疾人证发放坚持申领自愿、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市、县两级管理发放制度。申请人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向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提出申请办理。凡是符合残疾标准的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精神及多重残疾人均应发给残疾人证。 |
区社会发展局(残联) |
|
7 |
再生育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在怀孕前向夫妻一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结婚证、户口簿和双方身份证; (二)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生育、收养状况证明;(三)属于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应当提供病残儿医学鉴定证明文件。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申请人的证明材料报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免费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
区社会发展局(计生) |
|
8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行政许可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 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第八条 经营单位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办理营业执照。在本条例实施前已开业的,须经卫生防疫机构验收合格后,补发“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两年复核一次。
|
区社会发展局(卫计执法局) |
|
9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和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2.《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还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方可供水。 |
区社会发展局(卫计执法局) |
|
10 |
城乡低保 |
行政给付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九条 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一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第十二条 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 |
区社会发展局(民政) |
|
11 |
特困人员供养 |
行政给付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十四条 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第十五条 特困人员供养的内容包括:(一)提供基本生活条件;(二)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三)提供疾病治疗;(四)办理丧葬事宜。第十一条 申请特困人员供养,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
区社会发展局(民政) |
|
12 |
优待、抚恤补助给付 |
行政给付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是本条例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军人抚恤优待责任和义务。 |
区社会发展局(民政) |
|
13 |
百岁老人补贴 |
行政给付 |
《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意见》(湘办《2009》67号)3、向百岁老人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200元的长寿保健补助费,具体标准由各市州、县市区确定;鼓励和提倡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向高龄老人发放高龄生活补贴,补贴范围和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 |
区社会发展局(民政) |
|
14 |
手术并发症鉴定 |
行政确认 |
湘人口发〔2011〕28 号 湖南省人口计生委转发《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湘人口发〔2011〕28 号) |
社会发展局(计生) |
|
15 |
组织实施病残儿医学鉴定(初审) |
行政确认 |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省病残儿医学鉴定组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下,履行以下职责: |
社会发展局(计生) |
|
16 |
收养登记 |
行政确认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第14号令)第二条 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第三条 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第四条 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 手续。 |
区社会发展局(民政) |
|
17 |
婚姻登记 |
行政确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
区社会发展局(民政) |
|
18 |
补领结婚、离婚登记 |
行政确认 |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
区社会发展局(民政) |
|
19 |
老年证办理 |
行政确认 |
《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湘办[2009]67号我省老年人凭《湖南省老年人优待证》等法定有效证件享受各项优待规定。9、城市公共交通、长途客车、铁路、水路和航空客运应为老年人提供优先服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求。城市公共交通应设立“老幼病残孕”专座,并对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实行乘车费用全免。 |
区社会发展局(民政) |
|
20 |
医疗机构校验 |
其他行政权力 |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 第二十二条 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第三十五条 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校验期为三年;其他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一年。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三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校验手续。办理校验应当交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提交下列文件:(一)《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校验申请后的三十日内完成校验。 第三十七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根据情况,给予一至六个月的暂缓校验期:(一) 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二) 限期改正期间;(三)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内不得执业。暂缓校验期满仍不能通过校验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区社会发展局(卫生) |
|
21 |
施行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的审批 |
其他行政权力 |
《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第三条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或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区社会发展局(计生) |
|
22 |
计划生育统计调查许可 |
行政许可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的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2004年第412号令)《计划生育统计管理办法》(国家计生委1999年2号令)第24条规定;计划生育系统的各单位与社会其他部门、机构合作进行有关计划生育的统计调查,必须经同级计划生育统计部门审批;与国外、境外的机构和个人合作进行有关计划生育的统计调查,不得涉及国家有关保密内容,并须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统计部门审批。 |
区社会发展局(计生) |
|
23 |
实施恢复生育手术许可 |
行政许可 |
此项行政许可已取消。 |
区社会发展局(计生) |
已取消 |
24 |
手术并发症扶助 |
行政给付 |
《湖南省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患者扶助制度试点方案》(湘人口发[2011]10号);湖南省人口计生委 湖南省财政厅文件《关于将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纳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湘人口发〔2012〕18号) |
区社会发展局(计生) |
|
25 |
计划生育奖励扶助 |
行政给付 |
《湖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湘人口发[2005]7号) |
区社会发展局(计生) |
|
26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给付 |
行政给付 |
省政府办公厅《湖南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湘政办发〔2014〕65号)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度残疾人,是指具有湖南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残疾人。 第四条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有条件的市州、县市区可以适当提高重度残疾人补贴标准。 |
区社会发展局(民政) |
|
27 |
贫困重度残疾人特殊生活补贴给付 |
行政给付 |
《益阳市贫困重度残疾人特殊生活补贴办法》(益政办发〔2014〕10号)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贫困重度残疾人,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第二代残疾人证)(含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多重残疾),无固定收入,且残疾等级在二级以上(含二级),持有低保证或五保证的贫困残疾人(由各级组织集中供养的“三无人员”、五保户除外)。 第十五条 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按每人每月30元的标准发放特殊生活补贴金。贫困重度残疾人特殊生活补贴金不影响残疾人应享受的其他政策性补贴。 |
区社会发展局(民政) |
|
28 |
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给付 |
行政给付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加强残疾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残联发〔2012〕15号)(五)积极开展残疾人就业技能培训。各地要对城镇登记失业残疾人,实施初级技能培训;对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残疾学生等新生劳动力,协调组织其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对辖区内残疾人在校大中专学生,要掌握其基本情况,开展就业能力和创业培训;对用人单位新录用的残疾人,开展岗前技能培训。(十二)就业专项资金。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纳入就业专项资金补贴范围,对残疾人开展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就业见习、公益性岗位安置等按规定给予补贴。同时,在有关专项就业扶助工程和计划中,要将残疾人纳入重点扶助对象,按照规定标准给予补贴。 |
区社会发展局(残联) |
|
29 |
残疾人大学生及贫困残疾人家庭大学生子女一次性资助给付 |
行政给付 |
《湖南省残疾人大学生及贫困残疾人家庭大学生子女资助管理办法》(湘残联字〔2012〕57号)一、资助对象 入学前具有本省户籍的普通高等院校、特殊教育学院的残疾人大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家庭大学生子女。残疾人大学生:指参加高考、研究生考试取得入学资格的残疾人和参加成人高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并取得相应学历(位)证书的残疾人。贫困残疾人家庭大学生子女:指参加高考、研究生考试取得入学资格,父母有一方为残疾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子女。二、资助标准 对残疾人大学生按下述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专科学生4000元/人,本科学生5000元/人,硕士及以上层次学生6000元/人;对贫困残疾人家庭大学生子女按不低于3000元/人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 |
区社会发展局(残联) |
|
30 |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给付 |
行政给付 |
《关于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的通知》(财社〔2010〕256号) 一、补贴对象。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对象为城乡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车主。车主须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购买机动轮椅车相关凭证的下肢残疾人。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须符合机动轮椅车国家标准(GB12995-2006)的相关规定。二、补贴标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标准为每辆每年补贴200元(20012年后中央补贴资金是260元)。 |
区社会发展局(残联) |
|
31 |
计划生育特别扶助 |
行政给付 |
湖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湖南省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湘人口发〔2008〕20号) |
区社会发展局(计生) |
|
32 |
孤儿基本生活费给付 |
行政给付 |
《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二、建立健全孤儿保障体系,维护孤儿基本权益(一)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为满足孤儿基本生活需要,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合理确定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机构抚养孤儿养育标准应高于散居孤儿养育标准,并建立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地方各级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及时足额到位;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地方支出孤儿基本生活费按照一定标准给予补助。民政、财政部门要建立严格的孤儿基本生活费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按时发放,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用于孤儿。《湖南省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与发放管理办法》3、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县级民政部门根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审核情况,确定发放基本生活费的孤儿并发放《儿童福利证》 |
区社会发展局(民政) |
|
33 |
临时救助 |
行政给付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四十七条 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第四十八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
区社会发展局(民政) |
|
34 |
医师/助理医师资格及执业注册许可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八条:国家实行医师考试制度。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统一考试的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医师资格考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99项 |
区社会发展局(卫生) |
|
35 |
护士执业许可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 59 号《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
区社会发展局(卫生) |
|
36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注册许可 |
行政许可 |
1、1994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33号公布,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 |
区社会发展局(卫生) |
|
37 |
教师职称评定 |
行政确认 |
依据当年最新的省市相关文件。 |
区社会发展局(教师工作站) |
|
38 |
教师资格评定 |
行政确认 |
因无行政代码,此项工作已移至市教育局 |
区社会发展局(教师工作站) |
|
39 |
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
行政确认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第九条 收养关系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收养登记证和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第十条 收养登记机关收到解除收养关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法规定的,为当事人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收回收养登记证,发给解除收养关系证明。 |
区社会发展局(民政) |
|
40 |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 |
行政确认 |
每年3月——5月在湖南社会组织网或益阳民政网上下载《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报告书》,填写(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情况;(二)登记、备案、核准事项履行相关手续情况;(三)自身建设情况;(四)开展业务活动情况。携带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报表到区民政局进行年检(五)财务状况和资金来源使用情况; |
区社会发展局(民政) |
|
41 |
社会团体年检 |
行政确认 |
每年3月——5月在湖南社会组织网或益阳民政网上下载《社会团体年检报告书》填写(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情况;(二)登记、备案、核准事项履行相关手续情况;(三)自身建设情况;(四)开展业务活动情况。携带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报表到区民政局进行年检(五)财务状况和资金来源使用情况; |
区社会发展局(民政) |
|
42 |
全国高等教育考试报名 |
|
依据当年最新的省市相关文件。 |
区社会发展局(教师工作站) |
|
43 |
普通高考查分 |
|
依据当年最新的省市相关文件。 |
区社会发展局(教师工作站) |
|
44 |
全国PETS1-4级全报考试、笔试、口试 |
|
依据当年最新的省市相关文件。 |
区社会发展局(教师工作站) |
|
45 |
普通话水平测试 |
|
此项工作已移至市测试站 |
区社会发展局(教师工作站) |
|
46 |
普通初中毕业证书 |
|
依据湖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湘教发〔2015〕8号)第二十三条初中毕业、结业证书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监制,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加盖市州“初中毕业证书专用章(钢印,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可委托县级教育行政部门验印)”和毕业、结业学校印章及校长私章后生效。
|
区社会发展局(教育) |
|
47 |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 |
|
《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省政府令第273号)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申报已安排残疾人就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申请表(二)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花名册(三)残疾人证原件(四)用人单位与残疾人签定的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社会保险缴费 资料。残疾人联合会接到用人单位的申报,应当予以核实 |
区社会发展局(残联) |
|
48 |
医疗机构设置许可 |
行政许可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9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13条,《湖南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第2条第1款。 |
区社会发展局(卫生) |
|
49 |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合格证审核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湖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 |
区社会发展局(卫计执法局) |
|
50 |
医疗保健机构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审批 |
行政许可 |
《计划生育技术管理》条例 |
区社会发展局(卫生) |
|
51 |
残疾人高中生及贫困残疾人家庭高中生子女助学资助给付 |
行政给付 |
《湖南省高中阶段残疾学生和高中阶段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资助管理办法》(湘残联字〔2015〕17号)一、资助对象。高中阶段残疾学生:指具有本省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就读于本省执行公办教育收费标准的全日制高中学校(含特教学校、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下同)的残疾学生。 高中阶段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指具有本省户籍,父母有一方(或双方)为残疾人且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家庭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当地政府认定的低收入家庭,就读于本省执行公办教育收费标准的全日制高中学校的学生。资助标准:高中阶段残疾学生每人每学年资助1400元,高中阶段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每人每学年资助1000元。
|
区社会发展局(残联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