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大通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发布时间:2015-11-02 11:14
作者:徐德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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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 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益)食药监罚[2015]D1号 |
曾建安未依法取得生产许可从事豆制品生产经营案 |
曾建安 |
无照 |
曾建安 |
当事人曾建安未依法取得生产许可从事豆制品生产经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1、没收违法所得4000元。 2、处罚款6000元。 3、没收豆浆机、和渣机、食用油3桶。 |
履行 |
益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5年5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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