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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大通湖区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通告的决定
发布时间:2016-11-04 19:49 信息来源:区委区管委会办公室 作者:徐德钦 浏览量: 【字体:

DTHDR-2016-00003

 

大管发〔2016〕2号 

各镇、办事处,区直机关各单位,驻区各单位: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大通湖区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实际情况,区管委决定对《益阳市大通湖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通告》(大管通〔2016〕2号)作如下修改:

    一、原文中“根据国务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办发〔2015〕43号)等法规文件精神,区管委会决定,自2016年6月25日起,在大通湖区辖区内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修改为“根据国务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办发〔2015〕43号)等法规文件精神,区管委会决定,自2016年8月29日起,在大通湖区辖区内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

    二、第二条修改为:“从2016年8月29日起,各类不动产登记业务由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统一办理,根据业务类型颁发《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原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停止发放,新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启用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继续有效;在依法办理变更、转移等登记时,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登记簿证。”

    三、第四条修改为:“因不动产业务系统对接调试等原因,从2016年8月16日至8月28日,区政务服务中心停止土地登记、房屋产权登记及林权登记发证工作。”

    本决定自2016年8月12日起施行。

    《益阳市大通湖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通告》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件:益阳市大通湖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通告 

 

   益阳市大通湖区管理委员会

            2016年8月12日


附件:

益阳市大通湖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通告

    (2016年6月20日大管通〔2016〕2号发布,根据2016年8月12日《益阳市大通湖区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通告的决定》修订) 

    根据国务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办发〔2015〕43号)等法规文件精神,区管委会决定,自2016年8月29日起,在大通湖区辖区内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区国土资源局负责指导、管理、协调全区不动产登记工作。区国土资源局下设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具体承办全区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等不动产登记工作。

    二、从2016年8月29日起,各类不动产登记业务由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统一办理,根据业务类型颁发《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原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停止发放,新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启用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继续有效;在依法办理变更、转移等登记时,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登记簿证。

    三、下列不动产权利,实行统一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建设用地使用权;

    (五)宅基地使用权;

    (六)地役权;

    (七)抵押权;

    (八)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暂由原发证机关办理,5年过渡期满后转入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

    四、因不动产业务系统对接调试等原因,从2016年8月16日至8月28日,区政务服务中心停止土地登记、房屋产权登记及林权登记发证工作。

    五、大通湖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服务大厅地址:益阳市大通湖区政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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