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管发〔2015〕6号
益阳市大通湖区管理委员会
益南高速连接线(大通湖段)红线范围内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益阳市大通湖区管理委员会决定对益南高速连接线(大通湖段)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建筑物和构造物予以征收。
一、征收项目名称:益南高速连接线(大通湖段)。
二、征收范围:千山红镇南河村南渍堤。线路全长386米,涉及户数5户,具体范围由益阳市大通湖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简称大通湖区国征办)现场界定。
三、征收部门:大通湖区国征办。
四、征收实施单位:千山红镇人民政府。
五、征收实施时间:自本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至2015年10月10日。
六、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益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益阳市人民政府令2013年第1号)和益阳市大通湖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大通湖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大管发〔2013〕8号)。
七、房屋征收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进行下列活动:
(一) 新建、扩建、改建、临时搭建房屋(包括构筑物及其他附属物)和装饰装修房屋行为。
(二) 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 在房屋和土地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四) 其他以非法牟取增加补偿费用为目的的行为。
八、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规定时间内与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被征收房屋,完成搬迁。
九、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大通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大通湖区益南高速公路连接线(大通湖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大国征方字〔2015〕4号)
益阳市大通湖区管理委员会
2015年9月8日
益阳市大通湖区办公室 2015年9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