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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通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2022-02-18 10:55 信息来源:区委区管委会办公室 作者: 浏览量: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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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区卫生应急指挥部

2.2.2 区卫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2.3 区卫生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2.3 专家组

2.4 现场应急指挥机构

3. 监测预警与信息报告

3.1 监测

3.2 预警

3.3 信息报告与通报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级别

4.1.1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1.2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1.3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1.4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2 响应行动

4.2.1 一般(IV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4.2.2 较大(III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4.2.3 重大(II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4.2.4 特别重大(I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4. 3 应急处置

4.3.1 先期处置

4.3.2 处置措施

4.4 信息发布

4.5 响应终止

5. 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5.2 总结评估

6. 应急保障

6.1 人员保障

6.2 物资保障

6.3 经费保障

6.4 通信与交通保障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和教育

7.2 应急演练

7.3 责任追究

8. 附则

8.1 名词解释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8.3 预案实施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指导和规范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快速反应机制,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益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湖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坚持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快速反应、联防联控,依法规范、科学处置的原则。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大通湖区管委会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处置工作。

2.1 应急组织机构

大通湖区管委会设立大通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卫生应急指挥部),区管委会分管副区长任指挥长,区委区管委会办公室协管副主任、区教育卫生健康局主要负责人任副指挥长,区委政法委、区委宣传统战部、区外事办、区发改财政局、区教育卫生健康局、区科技工信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人社局、市生态环境局大通湖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应急局、区市场监管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信访局、区红十字会、区督查室、大通湖区汽车站等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指挥部指挥长和副指挥长及成员单位应根据应急响应级别适时动态调整。区卫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教育卫生健康局,由区教育卫生健康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区卫生应急指挥部

贯彻落实区委、区管委会重大决策部署,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统一调度全区卫生应急资源,及时向区管委会报告情况;决定启动和终止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完成区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2.2.2 区卫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贯彻落实区卫生应急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有关部门(单位)检查督促落实应急处置措施;记录、报告、通报和汇总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牵头起草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总结评估报告,研究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具体问题。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等措施和建议;负责组建区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组,并负责统一调度;完成区卫生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 2.3 区卫生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区教育卫生健康局:牵头组织调查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不明原因疾病和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负责组织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技术方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监测、评估、预测、预警,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统一组织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医疗救治工作;根据授权及时对外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监督学校(含托幼机构,下同)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控措施,组织各学校落实“两案九制两演练”,加强校园传染病疫情监测和报告,配合做好学校或可能波及学校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

区委宣传统战部:负责协调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工作,负责舆论引导工作。负责组织涉事地区和相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舆情信息监测、收集、分析、研判,统筹组织协调网络舆论管控和引导工作,依法处置网上负面信息。在职能范围内做好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宾馆等行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处置工作。

区委政法委:负责区级制定疫情防控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负责协调政法单位参与应对和妥善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统筹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涉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的有关工作,督促有关政法单位制定特殊场所疫情防控工作方案,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确保公安监管场所特殊场所疫情防控到位。

区外事办(港澳台办):及时掌握我区外国籍、港澳台籍公民疫情信息,就外国籍、港澳台籍公民接受隔离和就医情况及时向市政府外事办(港澳台办)报批或报备,协助做好在区外国人防疫柔性管理,配合卫生健康和宣传部门做好外媒记者到访接待工作,做好对记者的舆论引导。

区发改财政局: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公共卫生机构建设,承担重要应急物资储备建设,综合协调应急物资保障工作。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必需经费开支,做好资金调配、拨付、监管以及绩效评价等工作。

区科技工信局:负责协助解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有关的科技问题。负责应急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防护用品等物资调度,组织重要工业产品的生产和调度、保障供应。协调有关单位保障应急无线电通信畅通。充分运用大数据,协助开展有关人员摸排管控工作。负责做好生活必需品的市场监测和成品油的市场供应工作,协助做好外资经贸活动期间的疫情监管工作。负责加强农贸市场管理;督促商场、超市做好消毒、通风,加强环境卫生管理。负责开展农贸市场环境秩序专项整治工作,必要时采取休市、关闭等措施。

区公安分局:负责依法处置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的突发群体性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收集重点风险人员信息,并向区卫生应急指挥部推送核查信息,有针对性地开展分析研判,强化信息闭环管理;协助卫生健康部门依法落实强制隔离、强制住院治疗和医学观察措施。依法保障防控、救治工作秩序;配合对涉疫人员进行调查,协助开展疫情风险评估;负责监管场所疫情防控工作。

区民政人社局:负责督促、指导各地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受灾人员纳入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协调做好死亡人员遗体火化工作。必要时倡议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负责落实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人员的补贴、奖励、工伤待遇等政策。负责协调治疗药品保供稳价和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用药需求相关工作。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员医疗费用医保报销及医疗救助等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大通湖分局:组织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次生、衍生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通报、监测、调查评估,指导环境污染的防控与处置工作。对全区医疗机构医疗废水处理设施和医废暂存设施进行监督管理。

区交通运输局:组织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输工作,协助做好疫情监管工作,负责落实交通运输工具的消毒、通风等防控措施,防止疫情通过交通运输环节传播。必要时提供与病例共用交通工具的密切接触者信息。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负责人畜共患疫病(包括陆生和水生动物)的防治工作,开展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加强对养殖场、屠宰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及收集点等重点场所的消毒,加强对重点场所从业人员的健康监管;加强对农村人居环境卫生的监管。

区应急局:负责组织协调重要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疫区需紧急转移群众的临时生活救助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牵头组织调查处置食品安全事故,做好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协调;根据授权及时对外发布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监测、评估和预警,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管工作;规范市场生产经营行为,督促生产经营者落实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依法严禁市场销售没有合法来源的野生动物;做好餐饮、商场等场所的食品安全监管,督促其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组织对集中隔离场所房屋安全隐患进行排查。组织对物业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在建工地的疫情防控工作进行监管。负责城市环境卫生维护,做好中心城区废弃口罩等特殊有害垃圾的统一收集和处置。

区自然资源局: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基础调查和样品采集及送检;协助做好划定的控制区域内携带病原体的陆生野生动物栖息地的隔离工作;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陆生野生动物活动的范围和趋势等预警信息。严厉打击和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取缔非法交易链条,对驯养野生动物进行严格封控。

区信访局:协同有关部门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过程中发生的重大信访问题和纠纷问题。

区红十字会:负责实施群众性应急救护培训,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紧急救助呼吁,依法接受、发放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人道主义援助。

区委区管委会督查室:负责对全区各单位疫情防控工作进行督查。

大通湖汽车站:落实疫情防控各项措施,负责做好车站营业场所的消毒、通风;协助做好疫情监管工作,发现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及其密切接触者,及时报告区卫生应急指挥部并向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移交,严防登车离开。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需要,完成区卫生应急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

2.3 专家组

区卫生应急指挥部设立由区级医疗卫生机构业务专家组成的医疗救治、流调、检验、消杀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组,分析疫情发展趋势,对疫情防控提供技术指导和跟踪评价,为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持。

2.4 设立工作组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区卫生应急指挥部下设13个工作组,由牵头单位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加强联防联控,强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实效。根据应急响应级别,适时适当增减工作组。

2.4.1 综合协调组

由区教育卫生健康局牵头,区直相关部门、事发地镇政府(办事处)参加。

工作职责:负责综合协调多部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内部日常事务工作;负责统筹协调各专项工作组疫情防控费用;负责联防联控机制及其办公室文件、材料的起草和审核把关;负责联防联控工作机制例会的组织和重要工作的督办;负责收集整理、上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信息;负责撰写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工作动态简报;负责工作动态发布;承担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2.4.2 疫情防控组

由区教育卫生健康局牵头,区直相关部门、事发地镇政府(办事处)参加。

工作职责:负责组织制定和修订相关预案及预防控制技术方案;组织和督促本行业本系统疫情防控措施落实;做好汽车交通工具的卫生检疫;负责疫情防控过程中医疗废物、医疗污水、城镇污水的处置和监管;负责城市环境卫生维护,做好中心城区废弃口罩等特殊有害垃圾的统一收集和处置;负责物业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在建工地的疫情防控监管;在依法依规、保护隐私的前提下,加强信息共享,对来区外国籍、港澳籍及台胞的数量、国籍、身份、入境时间及口岸、交通方式、工作和本地留住情况等信息进行全面摸底排查,及时跟进,主动开展柔性管理;负责指导开展境外及涉台疫情防输入工作,及时向市委外事办、省台办报告我区境外及涉台疫情输入防控情况。对全区疫情监测、报告(网络直报)、流行病学调查、标本采集和检测、疫情处置等工作提供指导;根据疫情防控工作需要,选派专家赴重点地区协助开展疫情处理工作;提出完善疫情防控工作的策略、措施建议;承担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2.4.3 医疗救治组

由区教育卫生健康局牵头,区人民医院具体组织实施,区直相关部门、事发地镇政府(办事处)参加。

工作职责:负责组织制定和修订相关诊疗技术方案,并组织对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指导全区做好疫情医疗救治和医疗保障工作,为医疗救治所需诊断试剂、药品等提供保障;根据疫情防控工作需要,选派专家赴重点地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工作;提出完善医疗救治工作的策略、措施建议;承担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2.4.4 应急物资保障组

由区科技工信局牵头,区直相关部门、事发地镇政府(办事处)参加。

工作职责:负责统筹防控应急物资保障工作,研究并综合协调防控保障中的重大问题;全面掌握保障工作的综合情况,及时了解防控应急物资需求动态和生产、流通、库存及资源保障情况,协调防控应急物资供需、生产、储备、运输及安全保障等方面事宜;协调安排防控应急物资(含仪器设备)紧急生产、采购(进口)、储备等专项资金;督促全区各部门落实各项保障措施,并密切跟踪保障工作进展情况;承担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社会捐赠款物的接收和统筹发放工作由区管委会牵头负责。

2. 4. 5 市场管理组

由区市场监管局牵头,区直相关部门、事发地镇政府(办事处)参加。

工作职责:组织开展相关市场环境整治,必要时采取休市、关闭等措施;加强监管,规范市场经营行为;负责相关防治药品、试剂、医疗器械和防护用品等物资的质量监管、检验监测和供应保障,确保市场价格稳定;做好传染病疫情常态化监测信息系统中相关监测和信息报告工作;做好与疫情防治有关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工作;承担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2.4.6 交通运输组

由区交通运输局牵头,区直相关部门、事发地镇政府(办事处)参加。

工作职责:组织协调疫情处置人员、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输工作;加强疫情监管,负责交通运输工具、交通场所的消毒,防止疫情通过交通运输环节传播,必要时,在交通站点、场所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例、疑似病例及其密切接触者实行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移交;承担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2.4.7 宣传引导组

由区委宣传统战部牵头,区直相关部门、事发地镇政府(办事处)参加。

工作职责: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及时报道相关信息、疫情联防联控工作进展情况;加强对在校学生的健康教育;统筹协调相关舆情应急管理工作;加强网上新闻发布的管理,积极正确引导舆论;协助相关部门宣传公共卫生健康科普知识和疫情防控知识,提高群众自我保护能力;及时收集、整理和报送舆情监测等相关信息;承担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2.4.8 社会稳定组

由区公安分局牵头,区直相关部门、事发地镇政府(办事处)参加。

工作职责:负责依法处置与防治有关的突发群体性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依法落实强制隔离和医学观察措施,依法保障防控工作秩序;做好交通疏导工作,为防疫救治人员和物资的交通运输安全提供保障;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医疗秩序的行为;承担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2.4.9 学校防控组

由区教育卫生健康局牵头,区直相关部门、事发地镇政府(办事处)参加。

工作职责:负责根据区卫生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建立联系会议制度,加强统筹协调,指导全区各学校做好师生去向追踪、健康监测、校园消杀、应急处置等工作,加强对全区各学校防控工作的督查指导,确保广大师生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承担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2.4.10 文旅场所防控组

由区委宣传统战部牵头,区直相关部门、事发地镇政府(办事处)参加。

工作职责:引导和规范文旅市场主体经营行为,做好网吧、KTV、酒店、景区等文化旅游场所的疫情防控与应对处置;承担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2.4.11 特殊场所防控组

由区委政法委牵头,区直相关部门、事发地镇政府(办事处)参加。

工作职责:负责制定特殊场所疫情防控工作方案,落实疫情防控相关措施,确保公安、司法行政监管场所等特殊场所疫情防控到位;承担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2.4.12 社会服务场所管理组

由区民政人社局牵头,区直相关部门、事发地镇政府(办事处)参加。

工作职责:负责社会救助站、养老机构、福利院、殡仪馆的疫情排查、转移隔离、物资保障等疫情防控情况,对社会服务场所加强疫情防控业务指导,确保各项疫情防控措施落实到位;承担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2. 4.13 联合督查组

由区委区管委会督查室牵头,区直相关部门、事发地镇政府(办事处)参加。

工作职责:负责根据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对各工作组和各单位疫情防控工作进行督查;负责疫情防控热线的接听、举报线索的交办和办理结果的跟踪;负责对党员干部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存在的官僚主义、形式主义以及失职失责的行为进行监督查处;承担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3. 监测预警与信息报告

3.1 监测

区、镇、村相关医疗卫生机构应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网络体系,区教育和卫生健康、林业、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开展相应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监测工作。

区教育和卫生健康、林业、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和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要求,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组织落实各项监测措施,保证监测质量。

3.2 预警

区教育和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林业、农业农村、应急管理部门在权限范围内,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准确地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信息。各有关部门根据预警要求及时做好应对准备工作。

3.3 信息报告与通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隐患线索,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和个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可能事件时,应在规定时限内向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事发地政府部门及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按照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标准,及时汇总信息,按规定时限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紧急情况可越级上报。

相关行政部门要与毗邻地区加强协作,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通报机制,一旦出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态势,要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及时通报、联系和协调。卫生健康、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发现人畜共患病时,应及时相互通报,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发现食源性疾病暴发疫情或疑似食源性疾病暴发疫情时,及时相互通报,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

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事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级别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一般(IV级)、较大(III级)、重大(II级)和特别重大(I级)四级。

4.1.1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腺鼠疫在区行政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1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4)一次性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造成3人以下死亡;

(5)区级及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1.2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区行政区域内;

(2)在区内发生腺鼠疫流行,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区县(市);

(3)霍乱在区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区县(市),或设区的市以上城市的市区首次发生霍乱疫情;

(4)一周内在区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区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7)预防接种或群体性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 或不良反应;

(8)一次性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

(9)市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1.3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在区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区县(市);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埃博拉出血热、中东呼吸综合征确诊病例;

(3)发生腺鼠疫流行,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区县(市);

(4)霍乱在区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区,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区县(市),一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区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波及到2个以上区县(市);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性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0)—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30例以下死亡病例;

(11)一次性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100人以下,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区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3)省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1.4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肺鼠疫、肺炭疽在区内发生,疫情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包括益阳市在内的2个以上的市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埃博拉出血热、中东呼吸综合征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波及临近省、市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我区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区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上述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2 响应行动

4.2.1 一般(IV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区管委会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区卫生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按照责任立即组织调查确认,并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处理工作,并按照规定向区管委会和上一级行政部门报告。应快速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

4.2.2 较大(III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区卫生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区管委会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做好疫情信息收集,组织人员疏散安置,依法进行疫区的确定与封锁、隔离和舆论宣传等工作;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的医疗救治和预防用防护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供应。

区有关行政部门立即组织调查确认,并综合评估;迅速组织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致病致残人员的隔离救治、密切接触者的隔离、环境生物样品采集和消毒处理等紧急控制措施,并按照规定向区管委会、市级、省级有关行政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及时向市级有关行政部门报告,聘请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事件进一步发展。

4.2.3 重大(II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在省卫生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市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区管委会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防控措施。

4.2.4 特别重大(I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在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以及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市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区管委会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防控措施。

4.3 应急处置

4.3.1 先期处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事发地相关单位和有关行政部门要组织力量先期核实和处置,同时报告上级有关行政部门。

4.3.2 处置措施

区教育卫生健康局及有关行政部门接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后,应迅速组织力量开展现场处置工作,及时釆取预防控制措施,如现场流行病学调查、伤病人员的救治、密切接触者的隔离、环境生物样品采集和消毒处理等,防止事态进一步发展。同时,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和综合评估,并按照规定向区管委会和上级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发生重大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区卫生应急指挥部应根据事件发展情况,迅速组织应急处置队伍赶赴现场;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病人救治、现场消毒、人员疏散等工作;紧急调集和征集有关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进行现场隔离、疫区的确定与封锁;保证应急处置所需的物资、经费;及时向区管委会报告情况。必要时,请求区管委会或有关部门予以支持。

4.4 信息发布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区卫生应急指挥部要会同新闻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益阳市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5 响应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消除,经评估分析,按照谁启动、谁终止原则,经批准后,应急指挥机构宣布响应终止。

5. 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应急工作结束后,区管委会组织对应急处置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应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置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给予补助。

5.2 总结评估

区卫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情况进行总结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置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釆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报区管委会和上级卫生应急指挥机构。

6. 应急保障

6.1 人员保障

区管委会应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队伍,并加强管理和培训。

6.2 物资保障

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农业、应急管理、科技工信和发改财政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建立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和生产能力储备。各有关行政部门负责提出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区科技工信局负责组织、落实物资储备,财政部门保障物资储备经费。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区卫生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工作需要,下达储备物资调用指令。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6.3 经费保障

区管委会应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经费纳入年度经费预算,加大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经费保障力度,及时安排和拨付。应积极通过国际、国内等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6.4 通信与交通保障

区卫生应急指挥部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信设备和交通工具。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和教育

区管委会要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健康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卫生应急知识和健康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7.2 应急演练

区管委会和有关行政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釆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卫生应急准备、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并对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7.3 责任追究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中,有失职渎职和玩忽职守等行为的,有关部门(单位)要依法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责任。

8. 附则

8.1 名词解释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 因疾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卫生事件。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区卫生应急指挥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提请区管委会修订和完善本预案。

8.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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