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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庭湖工业污染源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6-05-13 15:28 信息来源:建设交通环保局 作者:李松柏 浏览量: 【字体:

为加强洞庭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根据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洞庭湖生态经济区水环境综合治理近期重点工作与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益政办电[2016]5号)及《益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洞庭湖工业污染源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益环[2016]14号)精神,结合我区所处洞庭湖位置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排查,全面掌握辖区内洞庭湖工业污染源现状,找出突出环境问题,建立我区洞庭湖工业污染源信息库,为区域工业污染整治、产业结构调整提供依据。在排查基础上,针对存在的环境问题,制定整改方案,加大区域工业污染整治。同时,摸清辖区内入湖口、入河口工业排污情况,有效实施网格化环境监管,全面提升洞庭湖区环境质量奠定基础。

二、工作任务

(一)全面完成工业污染源排查。继续深入推进洞庭湖污染源调查工作,按照规范,全面调查核实湖区周边工业企业、工业园区(聚集区)相关环境信息,建立湖区工业污染源信息库。结合环境保护大排查等工作,对存在环境问题和风险隐患的工业企业、工业园区(聚集区),按照“严格处理一批、搬迁关闭一批、限期整改一批、备案管理一批”的原则制定整改方案。配合水利部门开展入湖(河)排污口调查,全面掌握排污口位置、污水年排放总量、主要污染物种类和浓度等信息。

(二)积极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根据流域水质目标和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合理确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细化功能区分,实施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严格控制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新建、改建、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深入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治环保违规建设项目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111号),对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越权审批但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的项目,一律停止建设或依法依规予以取缔。

(三)依法关停淘汰“十小”企业。按照《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湖南省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要求,依据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业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结合水质改善要求及产业发展情况,列出不符合产能规模、达不到环保要求的小型纸厂、焦化、氮肥、石化、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十小”企业名录,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关停淘汰。同时,积极引导环境敏感区域工业企业进入专业工业园区聚集发展,集中治污、集中监管。

(四)加快完善企业污染治理设施。按照《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制定造纸、石化、纺织、建材、医药、食品加工等行业专项治理方案。针对排查发现的环境问题和风险隐患,按照“一企一策”的原则督促企业制定整改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确保企业实现稳定达标排放。鼓励企业在稳定达标排放的基础上进行深度治理,加快实施清洁化改造,提高工业用水循环利用率,源头减少污染物产生和排放。

(五)集中治理工业园区(聚集区)水污染。强化工业园区(聚集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园区集中污水处理和循环利用。园区内工业废水必须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方可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新建、升级工业聚集区应同步规划、建设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20166月前,未建成园区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的工业园区(聚集区)要根据要求和实际情况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

(六)持续加大环境监管力度。实施基于环境质量目标的总量控制措施,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行精细化管理。完善随机抽查制度,建立网格化监管体系,严格实施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管,进一步推进行政执法与司法监督无缝对接,从严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稽查与监管,合理划分事权,明确层级责任,实施省市级督查、稽查,县级检查、镇级巡查制度。

三、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63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召开动员会,做好动员部署,落实必要人力、物力、财力保障,加大宣传报道,营造良好氛围。

(二)摸底排查阶段(201634月)。各镇通过组织企业主动上报、区环保部门实地调查等形式,对工业污染源进行全面排查,并及时将有关信息审核后报市环保局。

(三)分类处置阶段(20165月)。按照环保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规定和排放标准要求,督促相关企业、工业园区(聚集区)制定具体整改方案,经严格审核把关后,逐一提出分类处置建议,报当地政府审查。5月底前,整治方案报市环保局备案。

(四)集中整治阶段(20166月~201710月)。根据当地政府审查意见,分别下达清理整顿任务清单和进度计划,明确整改标准、责任分工。强化督促落实,建立调度通报制度,每月调度,定期通报,督促相关单位按时完成整改任务。

(五)验收阶段(20171112月)。定期对辖区内工业污染源排查整治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将最终排查整治情况报当地人民政府及市环保局。并接受省、市环保部门工作督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环保局统一组织领导调查工作,成立由党组书记、局长张俭为组长,分管环保局领导为副组长,相关股室及乡镇办所负责人为成员参加的洞庭湖工业源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区监察大队,负责排查与整治的相关日常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区环保局和各镇规划建设国土环保所为本次排查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和完善工作机制,加强保障,强化监管,及时全面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确保排查整治取得实效。

(二)加大资金投入。积极争取上级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支持,加大当地财政专项投入力度。按照“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严格落实企业治污的主体责任,确保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资金保障。要发挥市场激励机制,加快建立“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多元化筹资机制,深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绿色信贷等政策措施,积极探索环保投资融资机制改革创新,推进第三方污染治理。

(三)全力排查整治。集中力量集中时间对湖区周边所有工业污染源开展排查,全面摸清辖区内工业污染源底数,查找环境管理薄弱环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对各类环境问题分类处置,全面落实环境保护责任,建立健全环境监管长效机制,确保按时间节点要求排查整治到位。

(四)加强信息调度。依法推动企业向全社会公开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等环境信息,切实保障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按时向市洞庭湖工业源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相关工作信息和工作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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