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大通湖区财政补助农业设备设施 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4309000032/2020-1247387 | 发布机构:大通湖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发文日期:2020-06-18 |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4309000032/2020-12473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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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大通湖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发文日期 | 2020-06-18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大农办〔2020〕8号
关于印发《大通湖区财政补助农业设备设施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办事处)、区直相关单位:
《大通湖区财政补助农业设备设施管理办法》已经区委、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大通湖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6月16日
大通湖区财政补助农业设备设施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区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提升农机、设施农业水平,搞高农业设施的保有率、使用率,服务面,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一、本办法所指设备设施:钢架大棚、太阳能杀虫灯、高速插(抛)秧机、自动播种流水线、行走式植保机、烘干机及各种农民培训、展示等享受了各级财政奖补政策的设备设施和建设场所。
二、管理的主体
各镇人民政府为管理主体,各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为具体监管责任主体,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实行行业监管。
三、享受奖补程序
凡购买农业设备设施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愿意遵守本办法的规定,与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签定相关协议后,方可按相关政策享受财政补贴。设备设施的用途主要为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
三、设备设施管理的规定
凡享受了财政奖补政策拥有相关设备设施的单位或个人需遵守以下规定:
1.签订协议。必须接受各镇的管理,与各镇农业服务中心签订设备管护协议,按照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履行保养保管责任,遵守协议,确保财政投资设备设施在规定使用年限内正常使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2.正常使用、维护。必须保证设备在正常使用年限内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尽必要的保养义务,妥善维护;设备的自然损耗和人为故障等影响正常使用时均由使用者自行维修。
享受累加补贴的高速插秧机、有序抛秧机和其他享受作业补贴的机具须装载列入我省补贴范围的农用北斗终端。插(抛)秧机当年作业300亩以上(以北斗终端监测结果确认),使用年限内每台插(抛)秧机机插面积至少达到2000亩。其他机具作业另行规定。北斗终端使用单位或个人须按时缴纳信息流量储存费,确保终端实时上传信息。
3.服从调度。必须首先满足所属镇使用,服从调度,未经同意不得将设备设施随意处置(出借、出租、转卖、拆毁等)。
4.责任承担。在正常使用年限内造成设备损毁,应按照财政补助价值承担赔偿责任(自然损耗除外)。人力不可抗拒造成损毁除外。
四、设备设施强制回收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的,镇政府有权强制收回,不予补偿:
1.长期闲置不用,低效运转。
2.未经同意,改动设备固有设施(正常的加固更新维护除外),自行拆改或分解。
3.不服从管理,不听从调度,在未满足各镇服务需求而擅自到区域外作业,不听劝阻的。
4.未经同意,私自转卖的、抵押的。
五、报损报废
设备设施在正常使用期限满后或人力不可抗拒造成损毁,使用者向管理主体书面提出申请,经管理主体同意,报监管方备案后,方可报损报废。
六、奖惩
1.对保养好,管理到位,设备设施损坏率低、使用率高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每年给予一定的奖励。优先纳入下一年度的奖补。
2.对不遵守上述规定的,按财政补助的价值折旧后承担赔偿,同时列入奖补黑名单,并根椐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附件:财政补助农业设备设施管理协议书
附件
财政补助农业设备设施管理协议书
甲方:大通湖区***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乙方:
为加快推进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提升农机、设施农业水平,搞高农业设施的保有率、使用率、服务面,以上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充分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协议书,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经乙方申请,甲方申报,乙方享受财政补助的农业设备设施为 。
二、乙方承诺,本协议第一条享受财政补助的农业设备设施接受镇人民政府管理,接受甲方具体的监管。
三、按照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乙方承诺履行财政补助的农业设备设施使用、保养、维护、保管责任,确保财政补助的农业设备设施在规定使用年限内能够正常使用,保证设备在正常使用年限内处于适用和安全状态,设备的自然损耗和人为故障等影响正常使用时均由乙方承担维修、维护责任。甲方鼓励乙方购买保险和参加农机保险。
四、享受财政补贴的高速插秧机、有序抛秧机和其他享受作业补贴的机具须装载列入湖南省省补贴范围的农用北斗终端。插(抛)秧机当年作业300亩以上(以北斗终端监测结果确认),使用年限内每台插(抛)秧机机插面积至少达到15000亩,其他机具作业另行规定。北斗终端使用单位或个人须按时缴纳信息流量储存费,确保终端实时上传信息。
五、乙方必须首先满足所属镇使用,服从调度安排,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设备设施处置(出借、出租、转卖、拆毁等),经甲方同意,三年内可在本镇内转让买卖,三年期满以后经甲方书面同意可以转让买卖。
六、设备设施在正常使用期限届满后或人力不可抗拒造成损毁,乙方向甲方书面提出申请,经甲方同意,报监管方备案后,方可报损报废。
七、在正常使用年限内造成设备损毁,乙方应按照财政补助价值承担赔偿责任(自然损耗除外、人力不可抗拒造成损毁除外)。
八、财政补助农业设备设施,乙方存在长期闲置不用、低效运转、未经同意改动设备固有设施(正常的加固更新维护除外)、自行拆改或分解、不服从管理、不听从调度、未满足各镇服务需求而擅自到区域外作业不听劝阻的、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私自转让买卖抵押的,甲方有权收回财政补助资金,对乙方农业设备设施不予补偿。
九、双方由于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由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中共大通湖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6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