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工作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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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4309000032/2024-1903771 发布机构:大通湖区审计局 发文日期:2024-03-04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索引号 4309000032/2024-1903771
发布机构 大通湖区审计局
发文日期 2024-03-04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为全面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九项规定”,加强对审计组和审计人员的监督,促进依法正确廉洁履行审计职责,现将审计组需要遵守的审计“四严禁”工作要求及审计“八不准”工作纪律公布如下:

  审计“四严禁”工作要求
  一、严禁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
  二、严禁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
  三、严禁泄露审计工作秘密。
  四、严禁工作时间饮酒和酒后驾驶机动车。
  审计“八不准”工作纪律
  一、不准由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报销或补贴住宿、餐饮、交通、通讯、医疗等费用。
  二、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礼品礼金,或未经批准通过授课等方式获取报酬。
  三、不准参加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安排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
  四、不准利用审计工作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内部信息谋取利益。
  五、不准利用审计职权干预被审计单位依法管理的资金、资产、资源的审批或分配使用。
  六、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推销商品或介绍业务。
  七、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和个人的请托干预审计工作。
  八、不准向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提出任何与审计工作无关的要求。违反上述工作要求和工作纪律的,严格按照规定追究责任。
  对于违反上述纪律者,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予以追责。
  广大干部群众发现审计组和审计人员有违反上述情形的可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等形式,向省纪委省监委驻省审计厅纪检组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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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审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