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湖区鼓励投资的若干规定

索 引 号:694041623/2016-1077994 发布机构:区工业园 发文日期:2016-05-10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大通湖区鼓励投资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招商引资,加速区域经济发展,鼓励投资者在我区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投资者,是指在本区行政区域内进行投资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本规定所称投资额是指至其正式投产使用日止所形成的固定资产投资(原值)。

第三条 本规定重点鼓励扶持的是指投资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0万元)、且土地投资强度达到人民币50万元/亩以上的新建项目或其他达到约定要求的项目

第四条 投资方式可为直接投资,也可为BOTBT等形式的间接投资,投资形态可以是货币资本,也可为经过评估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

第五条 投资项目实行类别管理:

第一类:经省以上科技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

第二类:生产加工型工业项目,包括投资我区已改制的企业,发展壮大生产规模的项目;

第三类:现代农业项目;

第四类:旅游和商贸、仓储、物流等第三产业项目;

第五类: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第六类:教育、卫生及其它社会公益事业项目。

第一、二、三、四类项目鼓励以直接投资为主,第五、六类项目可直接投资也可采用间接投资方式。

第六条 财政奖励

(一)投资本规定第一、二类项目,自项目投产后税收强度达到5万元//年以上(含5万元//年),从其所缴纳的税收区级可得部分(扣除应税征税成本,下同)中,连续三年奖励投资者。

(二)投资本规定第三、四类项目,自项目投产后税收强度达到3万元//年以上(含3万元//年),从其所缴纳的税收区级可得部分中连续三年奖励投资者。

(三)投资额达5000万元人民币(含50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由区管委实行一事一议,给予投资者特别奖励。

(四)对获得国家技术创新项目、国家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目、国家级新产品项目奖励的企业,区财政一次性奖励投资者5万元。获得此类省级奖励的,区财政一次性奖励投资者2万元。同一企业相同类别的以上奖项,以最高级别的一项为准,不重复累计奖励。

第七条 供地优惠

(一)投资者须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其中工业用地和经营性用地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行政划拨用地改变土地用途的,须按政策补缴土地出让金。

(二)投资者自正式签约之日起两年内固定资产投资50万元/亩以上(含50万元/亩),按其亩平固定资产投资额的6%为基准,从其所缴纳的税收区级可得部分中三年内逐年奖励给投资者,最高奖励额度累计为用地挂牌价的80%

亩平投入50万元以下的,区管委不予奖励。

(三)企业获得土地有偿使用权后,应尽快投资建设,发挥土地效益。对改变土地用途的,收回土地使用权;对逾期不开发建设,土地闲置满一年的,按照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满两年,且符合法定无偿收回条件的,依法收回。

(四)各类经营性用地开发,单一房地产开发,资产再转让的项目,不享受优惠规定。

第八条 规费优惠

投资项目规费优惠程度与其投资额挂钩:

(一)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项目,其规费优惠实行一事一议;

(二)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5000万元以下的投资项目,在建设和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按区政务中心公开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之财政奖励和供地优惠,只享受最高一项奖励,不重复累计奖励。直接投资或间接投资本规定第五、六类项目,按合同约定的办法实施鼓励扶持。

第十条 中介奖励

设立招商引资中介奖:

(一)中介人引进投资本规定第一、二、三、四类项目,项目建成投产产生税收后按首次接触原则对招商引资中介人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按引进资金投产后形成固定资产(原值)额的0.5%给予一次性奖励,投资第五、六类项目或采用BOTBT等间接投资方式投资的项目,按经审计部审定项目直接费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额30万元。

(二)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重点项目、世界500强企业或中国100强企业落户我区生产经营的,可一事一议,实行个案奖励。

第十一条 服务保障

(一)招商引资项目实行一站式审批、一个窗口收费,项目的审批、发证、登记、收费等手续,投资者均可委托区政务中心无偿代理。项目的审批,在法定程序完结后,办结时间不超过五个工作日。

(二)积极支持民营企业争取国家政策性扶持项目和资金,对符合条件的投资项目,由有关职能部门纳入区级规划向国家申报争取国家政策性资金扶持。

(三)对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实行一名区级领导,一套班子,一名首席服务员服务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或现场办公会议,协调解决在建设和生产经营过程中的问题和困难。

(四)依法保障投资者生产、经营、管理自主权和其它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向投资者强买强卖生产、生活资料和原材料,不准干扰和破坏投资项目的建设、生产和经营。违反上述规定的,从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在合同约定期限内,项目由于投资者的原因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相关条件,已享受的优惠与实际可享受的优惠的差额,由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予以补交。投资者因自身原因,在约定期限内,不能开工建设的,由区管委依法收回土地。需改变用地性质的,经区管委批准,以原价收回,重新公开拍卖或挂牌出让。投资者以优惠价格取得的土地,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投资强度的三分之一以上向银行抵押时,必须告知政府招商引资主管部门,并核准后方可办理相关贷款手续。

第十三条 本规定之各类奖励由受益地财政负担。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二00年九月一日起执行,此前有关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国家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授权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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