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大通湖区委大通湖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大通湖区招商引资若干规定》的通知
大办发[2017]21号
大办发〔2017〕21号
中共大通湖区委大通湖区管委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大通湖区招商引资若干规定》的
通 知
各镇、南湾湖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大通湖区招商引资若干规定》已经区委、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大通湖区委大通湖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7年4月25日
大通湖区招商引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鼓励和促进投资者来大通湖区投资项目,加快区域经济跨越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本着平等、互利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主要覆盖产业范围
(一)工业项目;
(二)国家级、省级科研院所在大通湖区直接设立的分支机构,大通湖区企业获批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省级以上科研院所科研成果孵化、转化基地及平台;
(三)酒店、学校、医院及社会化养老、殡葬机构,银行、保险及金融服务业区域总部等项目;
(四)城市综合体、商贸物流及旅游开发项目;
(五)电子商务及服务外包、文化创意产业项目;
(六)现代农业产业化项目。
第二条 引进工业项目扶持政策
(一)用地建设项目
1.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方向和大通湖区产业布局规划,投资强度、环保、安全等达到国家有关法规、政策要求,固定资产投资起点在1000万元的工业项目。
2. 资金扶持政策。投资商以“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按照国土部门挂牌价格出资摘牌和交纳相关税费,根据约定投资
强度不同,分档给予资金扶持。
(1)投资强度在80—120万元/亩(含80万元/亩)的,扶持额度为除税费外超出8万元/亩以上摘牌价款的等额资金;
(2)投资强度在120—160万元/亩(含120万元/亩)的,扶持额度为除税费外超出6万元/亩以上摘牌价款的等额资金;
(3)投资强度在160—200万元/亩(含160万元/亩)的,扶持额度为除税费外超出5万元/亩以上摘牌价款的等额资金;
(4)投资强度在200万元/亩(含200万元/亩)以上的,扶持额度为除税费外超出4万元/亩以上摘牌价款的等额资金。
3.规费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全免,报建等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的30%收取;
(二)租赁厂房项目
1. 租金标准。厂房基准租金标准原则上按市场价格执行,市场租金价格每3年调整一次,由区工业园及时公布。
2. 扶持条件
(1)租赁区工业园标准厂房依法进行生产经营的工业企业,免除其租赁期一年的租金;
(2)厂房免租期满后,且自投产之日起一年内成为规模以上企业的,投资方可按如下纳税强度继续享受租金优惠:
①投产后年纳税额在200—300元/平方米(含200元/平方米)的企业,其租金继续优惠20%。
②投产后年纳税额在300—400元/平方米(含300元/平方米)的企业,其租金继续优惠50%。
③投产后年纳税额在400—500元/平方米(含400元/平方米)的企业,其租金继续优惠70%。
④投产后年纳税额在500元/平方米以上的企业,其租金全部奖励返还。
(三)在大通湖区设立区域性生产、销售及结算总部的项目或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重大项目,特别是符合大通湖区重点产业布局规划(纺织加工、药品辅料、清洁能源、现代农业、旅游开发等)的重大项目在上述扶持政策的基础上实行“一事一议”,给予更优惠支持。
第三条 引进国家级、省级科研院所在大通湖区直接设立的分支机构,大通湖区企业获批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省级以上科研院所设立的产业研发、孵化机构及平台等扶持政策。参照《益阳市中心城区招商引资若干规定》(益办发〔2016〕12号)有关政策执行。
第四条 引进酒店、学校、医院及社会化养老、殡葬机构,银行、保险及金融服务业在大通湖区设立区域总部等项目扶持政策。
(一)对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酒店、二甲以上医院及社会化养老、殡葬机构,银行、保险及金融服务业区域总部项目,扶持额度为超出该地块商业用地基准地价以上摘牌价款的等额资金(扣除应缴税费)。
(二)项目运营后,前2年按实际上缴税收区级留成部分(扣除应税征税成本,下同)的100%给予等额资金扶持,后3年按实际上缴税收区级留成部分的50%给予等额资金扶持。
(三)在大通湖区建设学校(不包括居住房地产)的,资金扶持额度为超出行政划拨用地价格以上土地价款的等额资金(扣除应缴税费)。
第五条 引进城市综合体、商贸物流及旅游开发项目扶持政策。在大通湖区新建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城市综合体(不包括纯居住房地产)、商贸物流及旅游开发项目,支持额度为不低于超出该地段同类性质用地基准地价以上摘牌价款的资金(扣除应缴税费)。
第六条 引进电子商务及服务外包、文化创意产业项目扶持政策。按照《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支持服务外包电子商务产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益政办发〔2014〕30号)有关政策执行。
第七条 大通湖区企业的登记注册手续及各种行政审批手续均实行“一站式”审批,由项目承接地实行全程代办、协办。
第八条 外来投资者和外来投资企业非大通湖区籍员工及其家属均享受大通湖区市民待遇,其生活福利、子女入托入学、医疗保障、景区游览等均与大通湖区市民同等对待。对引进管理型、技术型人才和规模以上企业员工提供适量的保障性住房。
第九条 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办公室负责处理外来投资者投诉,接到外来投资者投诉后,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对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办理投资企业的审批事项时,未按规定时限完成审批手续的,应追究主管负责人的责任;故意刁难、推诿、拖延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企业家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每年对区直有关部门进行作风评议,未达标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
第十条 大通湖区域内企业在大通湖区再投资项目可适用本规定。
第十一条 上述项目以固定资产实际投入的,以政府审计部门审计结论为准,奖励形式和额度由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两年。其他支持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与本规定措施重复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
中共大通湖区委大通湖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7年4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