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责任清单

湖南省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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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4309000032/2023-1861066 发布机构:大通湖区交警大队 发文日期:2023-11-20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索引号 4309000032/2023-1861066
发布机构 大通湖区交警大队
发文日期 2023-11-20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湖南省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责任清单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一)对本行政区域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明确相关部门及乡镇(街道)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职责,落实本级校车经费投入主体责任。明确本级人民政府校车安全协调管理机构,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依法依规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定期听取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汇报,协调解决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重大问题。

(二)统筹校车运营与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相关工作。在校车运营单位设立、依法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个体经营者提供校车服务、校车服务提供者跨行政区域提供校车服务、将校车运行动态监管纳入本级道路交通安全数字化监管体系等方面加强统筹协调。

(三)统筹校车服务和公共交通服务发展。组织有关部门采取相关措施,明确公共交通、定制公交、校车等的运力规模与相应发展方式,以及相关部门发展相应运力的工作职责,保障运力供给满足中小学生、幼儿园幼儿上下学乘车(船)合理需求。

(四)负责校车运营单位设立最终审查、校车使用许可批准。在批准校车使用许可前,负责组织交通运输、教育、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应急管理等部门以及当地乡镇(街道),按照有关工作内容(见附件),对校车行驶线路、停靠站点进行实地勘查,保障有关校车行驶线路、停靠站点符合校车安全通行条件。

(五)督促校车行驶线路上各路段道路或者交通设施的管理、养护单位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乡镇(街道),组织做好道路养护,校车停靠站点建设与维护,按照标准对危险路段设置安全防护设施、限速标志、警告标牌等工作,并开展道路隐患排查治理。

(六)本级人民政府校车安全协调管理机构负责如下具体工作:

1.承办本级人民政府校车安全管理具体事务,协调本级人民政府校车安全管理日常事务性工作。

2.加强校车服务提供者安全监管,指导校车服务提供者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牵头组织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开展校车运营单位设立审查,主要负责对拟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的校车运营条件进行审查,汇总有关部门审查意见,提出综合审查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3.督促指导相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加强行业安全监管,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障校车运行安全。

4.建立健全校车动态监管工作机制、学生候车乘车交接三段管理制度,协调相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部门信息共享与情况通报机制。

二、教育部门

(一)负责对有关校车服务是否符合学生上下学乘车实际需求进行管理,组织中小学校幼儿园定期开展学生上下学交通方式调查,摸清学生上下学乘车(船)总体需求。

(二)负责督促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接受校车服务的学校全面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并开展监督检查,包括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建立乘车学生台账、校车发车前查验等。

(三)负责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导督促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做好对学生的交通安全教育、校车运营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等工作,定期开展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

(四)负责依法依规对违反《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的学校进行通报批评、处罚,对有关学校的责任人员进行处分、处罚。

(五)牵头实施校车使用许可审查,主要负责对申请单位拟提供的校车服务是否符合学生上下学乘车实际需求进行审查,在综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部门回复的审查意见后,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综合审查意见与建议。

(六)参与校车服务提供者监管,主要负责督促校车服务提供者改进校车服务,并与学生上下学乘车实际需求相适应。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一)负责校车的登记、注销,检验合格标志核发,校车标牌的发放、变更、收回,校车驾驶资格的许可(签注)、注销,以及校车驾驶人审验等工作。

(二)负责校车行驶线路上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对道路安全情况进行研判并指导有关单位设立限速标志、警告标牌等安全预警标识,依法查处机动车不避让校车及其他危害校车安全的违法行为,保证校车优先通行。

(三)负责加强对校车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并对相关部门推送的校车动态监控系统记录的交通违法信息依法核实查处。建立辖区校车安全管理台账,定期汇总校车驾驶人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等情况,并通报同级教育部门和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提出处理建议。

(四)依法查处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违法行为;加强对接送学生的改(拼)装、报废车等非法违规车辆以及非法载人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监管。

(五)参与校车运营单位设立审查,主要负责对拟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的校车车辆、校车驾驶人等条件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六)参与校车使用许可审查,主要负责对申请单位的校车车辆、校车驾驶人、校车行驶线路上的道路交通秩序等条件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四、交通运输部门

(一)加强对参与提供校车服务的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的安全监管,指导督促参与提供校车服务的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并开展监督检查。参与校车运营单位的安全监管。

(二)配合同级人民政府校车安全协调管理机构建立健全校车动态监管工作机制。

(三)参与校车运营单位设立审查、校车使用许可审查。

(四)配合同级人民政府校车安全协调管理机构,统一规划、设置校车停靠站点及其预告标识、站点标牌和标线。依据职责指导公路管养单位按照技术规范和标准对所辖公路的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的危险路段设置安全防护设施,负责校车行驶路线上公路路段养护、隐患排查治理,并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要求,设置相关限速标志、警告标牌等交通标志。

(五)对承担校车维修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加强行业管理。

五、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一)负责对校车市场交易行为进行监管,依法规范和维护校车市场经营秩序,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校车的违法行为。

(二)配合同级人民政府校车安全协调管理机构做好地方校车标准化工作,对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职责对缺陷校车召回进行监管,对校车车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进行资质认定和监管。

(三)负责依职责对校车服务提供者进行登记备案和监督管理。

六、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负责校车行驶线路上城市建成区以内路段的道路养护,校车停靠站点建设与维护,按照标准对危险路段设置安全防护设施、限速标志、警告标牌,组织开展道路隐患排查治理。

七、自然资源部门

负责将校车行驶线路上的道路、校车停靠站点建设的空间需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予以统筹,为校车运行基础设施建设提供相关服务保障。

八、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负责依职责对《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内校车车辆生产企业及校车车辆产品生产一致性进行监管。

本清单出台后,关于各市州、县市区对校车安全管理已经形成的责任分工、成熟机制和有效做法,在不违反本清单基本精神的前提下可继续沿用。

附件:校车行驶线路、停靠站点实地勘查工作内容

校车行驶线路、停靠站点实地勘查工作内容

一、根据校车使用许可申请单位提出的校车运行方案(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等内容),组织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教育、应急管理等部门,以及各路段道路或者交通设施的管理、养护单位主管部门和当地乡镇(街道),对校车运行方案的安全性及可行性进行实地考察评估。

二、针对实地考察发现的问题,协调相关路段道路或者交通设施的管理、养护单位的主管部门及当地乡镇(街道)提出解决方案。重大问题和困难报本级人民政府解决。

三、校车行驶线路存在确实无法避开的危险路段的,拟定有关安全防护设施、限速标志、警告标牌建设计划,并督促相关路段道路或者交通设施的管理、养护单位主管部门及当地乡镇(街道)在校车运行前完成建设。

四、根据拟确定的最终校车运行方案,拟定有关校车停靠站点建设计划,并督促相关路段道路或者交通设施的管理、养护单位主管部门及当地乡镇(街道)在校车运行前完成建设。

五、向社会公布校车行驶线路各路段道路或者交通设施的管理、养护单位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乡镇(街道)的联系方式,方便群众发现校车行驶线路出现不符合安全通行条件的状况或者存在安全隐患时,立即向承担该路段管理、养护职责的单位或者乡镇 (街道)报告。

六、综合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教育、应急管理等部门,以及各路段道路或者交通设施的管理、养护单位主管部门和当地乡镇(街道)提出的实地勘查意见后,提出校车行驶线路、停靠站点“是否符合校车安全通行条件”的实地勘查意见,作为是否批准校车使用许可的必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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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区交警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