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处理
索引号:4309000032/2021-1451015 | 发布机构:大通湖区交警大队 | 发文日期:2021-09-17 |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4309000032/2021-1451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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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大通湖区交警大队 |
发文日期 | 2021-09-17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实现交通事故处理依法依规、高效便民。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民法通则》、《人民调解法》、《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操作细则。
第二条 交警部门对交通事故处理实行勘调分离,由交警部门、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委员会、保险等部门对损害赔偿争议实行联调联处解决。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三条 大通湖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服务中心由交警部门、人民调解委员会、道路交通事故法庭、保险行业协会、法律服务中心以及案件分理中心等部门组成,上述单位在大通湖交警大队、人民法院、司法局设专门机构。其职责如下:
1、 案件分理中心:由交警部门、法院、人民调解委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受理和登记勘查民警移交的案件,合理引导当事人决定事故损害赔偿处理方式,并协助当事人启动索赔程序。
2、 交警部门:由事故处理中队勘查民警和调处民警组成。勘查民警负责事故的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及认定工作;调处仅有财产损失或轻微伤案件以及案件分理中心交办的其他案件。调处民警负责重大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和分理中心交办的案件。
3、 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大通湖区司法局选择的调解员组成,负责处理案件分理中心交办的案件。
4、 道路交通事故法庭:由大通湖区人民法院派出的法官和书记员组成,负责处理案件分理中心交办的、当事人要求通过诉讼解决的案件。
5、 保险行业协会:负责组织医疗监审中心;负责联系医院出具车伤病人的病情证明,48小时之内报勘查民警;负责组织相关保险公司参与案件调解;负责联系保险公司垫付抢救费或安葬费用。
6、 法律服务中心:由专职律师组成,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对特别困难的当事人予以法律援助。
第三章 操作流程
第四条 交警部门勘查民警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按照下列情况分类处置:
1、 对符合快处快赔的案件,通知当事人自行取证到快处快赔中心处理。
2、 其他案件立即到现场进行勘查、调查取证,作出事故认定和处罚。
3、 对符合简易程序或轻微伤的案件,3日内勘查民警进行认定和调解。调解不成的,1日内移交案件分理中心。
4、 对符合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勘查民警依法作出认定、处罚后,按规定将案件移交案件分理中心。
第五条 案件分理中心接受勘查民警移交的案件后,予以登记造册,及时主动联系当事人,了解治疗和伤情鉴定情况。根据案情合理引导当事人确定损害赔偿处理方式。引导的基本原则:
1、 案件分理中心引导时,应当向各方当事人作好宣传解释工作,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
2、 对争议不大容易解决的案件,原则上移交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调处民警予以调解。
3、 对争议较大难以解决的案件,原则上移交人民法院。
第六条 交警部门,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分理中心受理的案件,应当依法调解。调解的基本原则:
1、 调解时应当通知保险公司参加。
2、 对达成协议未当场履行的,必须申请法院司法确认。
3、 未达成协议的,出具调解终结书,告知当事人通过分理中心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 法庭通过分理中心受理的案件,应当及时立案。立案后可以自行调解和判决,也可以委托交警或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交警或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成功后,由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未调解好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判决。
第八条 市保险行业协会接到人民调解委员会、交警的调解通知后,应当及时派人参加调解。
第九条 交警部门、人民调解委员会、道理交通事故法庭在结案后,2日内将处理结果及相关文书报送分理中心。
第十条 分理中心在收到人民调解委的调解协议书、履行凭证及道路交通事故法庭的调解书或判决书后,3日之内予以登记并归档备查。
第四章 操作要求
第十一条 勘查民警应依照《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时效及时对事故进行认定。原则上保证一般事故十天以内(时效不包括节假日)出具事故认定书。
第十二条 勘查民警只能对仅有财产损失、轻微伤或案件分理中心交办的案件进行调解,其他案件一律不得调解,应当按规定移交案件分理中心。不得将案件直接交给人民调解委员会或法庭处理,不得引导当事人直接自行协商。
第十三条 勘查民警在作出事故认定并送达后,两日内将案件移交分理中心。
第十四条 案件分理中心收案后应建立纸质台账和电子台账,及时审阅案卷、联系当事人安排调处分流,尽快做到案结事了。
第十五条 交警部门和人民调解委员会必须依法进行调解。不得在未实际履行的收条上签字盖章确认。
第十六条 道路交通法庭、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调处民警应当凭分理中心案件流转审批表受案,不得擅自接受当事人的申请。
第十七条 交警、法院、人民调解、保险、法律服务中心应当制定相应工作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