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推进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试行)
益阳市推进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湖南重要讲话精神,大力实施“三高四新”战略,推进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产业强市,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支持企业做强做优做大
(一)支持市场主体梯度培育
对新入规工业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鼓励规模工业企业开展规范化股份制改造,对年纳税500万元以上且完成股改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新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规模工业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新认定为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单项冠军产品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为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支持企业技术改造
对年纳税500万元以上、进行技术改造(企业整体搬迁除外)的工业企业,新增设备购置投资达3000万元、2000万元、10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150万元、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补助。
(三)支持项目加快投产达效
对土地摘牌后一年内投产,并“新投产”入规,实际固定资产投资(土地成本部分除外)分别达5000万元、3000万元以上,营业收入分别达5000万元、3000万元以上,年纳税分别达200万元、1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支持企业上市和上市企业再融资
对在沪深北交易所A股上市的工业企业,根据上市进度分阶段予以奖励。完成上市辅导并经湖南证监局验收通过的,给予100万元奖励;向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提出IPO申请过会的,给予200万元奖励。
对注册地在益阳的上市企业再融资,所募资金用于在本市扩大产能,新增固定资产投资超过5亿元、3亿元、2亿元的,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其他上市企业通过募投控股,在益阳投资的,一企一策给予支持。(该项政策与“支持企业技术改造”的政策不重复享受,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予以奖励)
二、支持产业集群建设
(五)支持特色优势产业发展
对于电子信息企业,年纳税800万元以上、营业收入首次突破5亿元、3亿元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年纳税达200万元以上,研发经费投入强度达5%以上,且年度研发经费达2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投入研发经费的1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于高端装备制造企业,年纳税1000万元以上、营业收入首次突破5亿元、3亿元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在省内首次研发、生产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或关键零部件,单机售价50万元以上、关键零部件售价20万元以上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于新材料企业,年纳税2000万元以上、营业收入首次突破5亿元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新获评省级新材料企业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省级新材料企业的产品在国内外市场首批次应用,且一年内实现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于食品加工企业,年纳税500万元以上、营业收入首次突破5亿元、3亿元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新获评农业产业化国家级龙头企业、省级龙头企业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于生命健康制造企业,年纳税2000万元以上、营业收入首次突破5亿元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当年获得创新药、改良型新药生产批件并在本市实现产业化的(不同规格视为同一品种),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首次获得工业和信息化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消费品工业“三品”(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标杆企业的食品、纺织、医药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
(六)支持龙头企业和配套企业发展
对年纳税1亿元以上,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0亿元、50亿元、30亿元的工业龙头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为市内年纳税5000万元以上的电子信息、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食品加工、生命健康制造产业龙头企业配套,且年配套营业收入首次突破5000万元的市内工业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支持企业创新发展
(七)支持科技创新
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项(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第一完成单位注册地在益阳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湖南省科学技术奖项(湖南省技术发明奖、湖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第一完成单位注册地在益阳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参与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公布的工业强基(产业基础再造)项目、重点研发计划“揭榜挂帅”项目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国家级项目资金10%的一次性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参与对应省级项目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省级项目资金10%的一次性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对获得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国家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国家级智能制造示范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知识产权运用标杆、工业品牌培育示范企业、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示范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的知识产权运用标杆、工业品牌培育示范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的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示范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获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中国专利奖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湖南省专利奖特别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八)支持质量建设
对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省长质量奖、省长质量奖提名奖、市长质量奖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50万元、2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获得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全国质量标杆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的湖南省工业质量标杆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九)支持标准体系建设
对注册地在益阳的工业企业,主导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发布的,每项标准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十)支持创新平台建设
被国家发改委新认定为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被科技部新认定为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新型研发机构,被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认定为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研究院、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国家级平台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被新认定为相应省级平台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新设立院士工作站的工业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被科技部新认定为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被新认定为相应省级平台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被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认定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支持企业转型发展
(十一)支持绿色低碳发展
鼓励企业开展绿色制造体系创建,被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认定为国家级绿色工厂、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绿色供应链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被新认定为相应省级资质的,分别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被工业和信息化部新列入国家工业节能技术装备推荐目录、“能效之星”产品目录或被新认定为重点用能行业能效“领跑者”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被新认定相应省级资质的,分别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十二)支持企业数字化改造
支持年纳税100万元以上的制造业企业在研发、生产、管理、销售、仓储等环节进行数字化改造,采购部署国产软件系统,且年度内完成投入200万元以上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支持年纳税200万元以上、数字化基础好的骨干企业建设具有设备联网、远程操控、状态监测、参数设置、数据统计、工单跟踪和产能调度等功能于一体的工业互联网平台,年度内一次性完成投入500万元以上、连接设备150台以上且投入运行半年以上的,按照投入金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新获评国家级两化融合试点(示范、标杆)企业、国家级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项目,分别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获得省级两化融合试点标杆企业、省级移动互联网重点企业、省级上云上平台标杆企业、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省100个标志性新基建项目的,分别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十三)支持国防现代化发展
对新获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认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证的民口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
(十四)支持企业扩大进出口
对当年进出口额比上年增长2000万美元以上、1000万美元以上、500万美元以上的规模工业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五、强化要素支撑
(十五)强化产业人才支撑
对为技能型员工缴齐各类社会保险满1年以上,且技能型员工数量较上年增加500人、300人、100人以上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补贴。
(十六)强化融资支持
对年纳税500万元以上且年度净增用信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按照实际新增贷款额度所支付利息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年纳税200万元以上的规模工业企业进行股权融资的,按照年度股权融资金额的0.5%给予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对年纳税100万元以上的规模工业企业进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按照年度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金额的1%给予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鼓励市、县国有或国有控股公司按市场化原则,设立风投基金、创业基金、种子基金,参与产业项目投资经营。对国资参股制造业项目比例不低于项目总投资30%的,从受益年度起项目税收市级留成部分连续三年奖返给国有或国有控股公司。
(十七)强化用地支撑
对先进制造业用地实行弹性年期出让、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灵活供应模式。
鼓励工业园区依法依规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
对市内工业用地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优先调剂。
(十八)降低水电气等要素成本
对年纳税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区县(市)可以按“一企一策、一事一议”在水、电、气、物流等生产要素方面给予一定的成本补贴。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市委、市人民政府已出台的涉及制造业发展的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条款,以本政策为准。市人民政府安排推进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引导设立产业投资基金,按市场化原则,优先支持先进制造业发展,引导和带动社会资本支持先进制造业企业。本政策实施细则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联合制定。本政策由市推进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