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占用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各市州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湘江新区税务局,各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强化耕地占用税管理及部门协同共治,根据《湖南省税费精诚共治办法(试行)》(湘政办发〔2022〕64号)及《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湖南省水利厅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湖南省林业局关于做好耕地占用税部门协作和信息交换工作的通知》(湘财税〔2020〕17号,以下简称《通知》)相关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耕地占用税管理相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规范涉税信息文书
(一)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0号,以下简称30号公告)要求,审核耕地占用税纳税人申报资料,依占用应税土地的不同情形,根据有关要求查验并留存纳税人相关资料(详见附件1),审核无误后即时受理;审核发现问题的(如资料不齐等),应当场一次性告知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二)《办理占用耕地手续通知书》、《办理临时占用耕地手续通知书》(以下两类文书简称《通知书》,附件2)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城镇批次用地主送单位为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可由同级土地储备中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委托的其他部门、单位代为接收;单独选址项目用地主送单位为项目业主单位;集体建设用地主送单位为乡镇集体、村集体等申请用地单位;临时用地主送单位为临时用地使用单位。《通知书》增设附表《占用耕地信息表》(附件3),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
二、优化耕地占用税办税流程
(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
1.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放《通知书》的时间调整到完成农用地转用审批、临时用地审批或土地征收批复之后。
2.省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的,由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收到批复后发放《通知书》;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的,由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收到批复后发放《通知书》。
3.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临时用地的,在批准同时发放《通知书》。
4.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土地划拨或出让前,对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进行查验,通过提示提醒和信息共享的方式帮助税务机关按规定征缴税款。具体工作机制可由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税务机关商定。
(二)税务机关职责
1.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纳税人取得农用地转用、临时用地或土地征收批复之后,受理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并留存批复文件复印件。
2.在纳税人完成纳税义务后,出具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
3.在土地划拨或出让前,协助同级自然资源部门完成耕地占用税完税审核。
三、加强涉税信息交换
(一)采取扎口管理。为提高信息交换质效,各级税务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对涉税信息交换工作进行扎口管理,明确信息交换的责任部门及联络员。责任部门负责涉税信息内部流转和督促落实。税务部门信息交换的责任部门为各级税务局的税政管理部门,联络员为税政部门资源和环境税专干。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信息交换的责任部门为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用地报批的部门。
(二)严格履职尽责。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通知》规定的内容和周期完成耕地占用税涉税信息交换工作,应在提供《农用地转用信息表》《临时用地信息表》《未批先占农用地查处信息表》《用地人改变占地用途查处信息表》《土地损毁、土壤污染查处信息表》《土地复垦信息表》时,表单内涉及的土地面积部分“园地、林地、草地及其他农用地”需按照农用地类型和占地面积分类描述。各级税务部门应该按照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需求及时提供耕地占用税征收数据。
四、及时开展数据复核
税务机关在受理纳税申报、调查巡查、纳税评估、风险应对、税务稽查等环节发现纳税人未提供相关材料或者材料信息不完整,以及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或者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纳税情形,无法确定计税依据的,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提请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复核。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向提请复核的税务机关出具复核认定意见。
税务机关应通过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功能菜单】-【管理服务】-【耕地占用税复核认定处理提请】模块进行业务发起,通过启动、复核提请、审批、复核传递、接收和复核信息采集、复核结果运用、归档七个节点,完成耕地占用税复核工作,由县(市、区)税务机关税政管理部门按照《通知》要求统一收集本辖区复核需求向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起复核认定并留存复核资料备查(附件1)。
五、工作要求
(一)各级税务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升站位,坚持问题导向和系统思维,严格按照《湖南省税费精诚共治办法(试行)》,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强化协同共治,共促耕地保护,全力做好耕地占用税征管协作工作。
(二)各级税务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出台联席会议制度,将本通知及《通知》中的信息交换共享及复核协作等内容纳入本单位绩效考核。省税务局和省自然资源厅加强对全省涉税信息交换工作的指导和评价,并提请省财源建设办公室将涉税信息交换质效纳入对政府的考核。
(三)本通知自2024年7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调整省级批地耕地占用税征收程序的通知》(湘税函〔2018〕176号)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1.耕地占用税相关资料清单
2.办理占用耕地手续通知书、办理临时占用耕地手续通知书
3.占用耕地信息表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2024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