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湖区优化营商环境负面清单
发布时间:2023-06-02 08:48 信息来源:大通湖区委区管委会办公室 作者: 浏览量: 【字体:

  为深入贯彻《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优化营商环境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18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打好发展“六仗”总体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23〕2号)精神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营商环境提升年行动”工作部署,打好优化发展环境持久仗,全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为大通湖区经济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特制定大通湖区优化营商环境负面清单。

  一、工作作风方面

  (一)严禁在贯彻国家和省、市、区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打折扣,行动少、落实差,脱离实际、不求实效。

  (二)严禁“新官不理旧账”,因领导更替、单位变化、体制机制变更等,招商引资政策不兑现、合作协议不履行、账款支付不到位、涉及政府产权纠纷不处理。

  (三)严禁在服务市场主体过程中态度生硬、颐指气使,或者“门好进、脸好看、事难办”,不认真落实首问责任制、一次告知、限时办结等制度,推诿扯皮、效率低下。

  (四)严禁在经营主体投诉举报时不及时受理,或故意拖延、处理不力,或威胁刁难、打击报复举报者,损害企业经营合法权益。

  (五)严禁超越法定职权,违法干预应当由市场主体自主决定事项。

  二、市场环境方面

  (六)严禁不按规定执行金融担保、产业扶持、减税降费等助企惠企政策。

  (七)严禁向市场主体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加重市场主体负担;在涉及水、电、气等公共服务中设定“霸王条款”垄断服务、捆绑收费等。

  (八)严禁在招投标或政府采购过程中,违反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供应商。

  三、政务服务方面

  (九)严禁违反规定设定中介服务或者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

  (十)严禁违反规定要求市场主体提供“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

  (十一)严禁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一窗受理”“一网通办”体外循环、明进暗不进、明放暗不放。

  (十二)严禁在权责清单中的行政许可事项之外擅自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把“倡导”事项变相转为“必须”事项,随意变更办事指南、增加要件或延长时限。

  四、监管执法方面

  (十三)严禁不执行“双随机、一公开”规定,搞随意性执法、选择性执法、重复执法、多头执法,严重干扰和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十四)严禁在开展清理整顿、专项整治等活动,违反规定搞“一刀切”,损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十五)严禁滥用自由裁量权,同案不同罚、以罚代管、只罚不管、重罚轻管等。

  (十六)严禁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企业生产设备、账户、资金,干扰和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行为,侵犯企业家合法的人身及财产权益。

  五、廉洁从政方面

  (十七)严禁向市场主体索要、收受礼品礼金等财物,或者违规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及违规借用市场主体的钱款、住房、车辆、赊购货物等。

  (十八)严禁在市场准入、证照办理、项目审批、土地征收、日常监管、税费征收、融资贷款、财政补贴等环节滥用职权、谋取私利。

  (十九)严禁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亲友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或者借“柔性执法”之名吃拿卡要。

  (二十)严禁其他不履行优化营商环境职责或者损害营商环境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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