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全区开展“戴口罩扫码亮码行动”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2-11-21 17:03 作者: 浏览量:
A+A-

当前,疫情形势复杂严峻,为进一步加强个人防护和社会面防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大通湖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决定在全区开展“戴口罩扫码亮码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倡导全区居民随时戴口罩、主动扫“场所码”。全区居民要当好自身健康第一责任人,把佩戴口罩和扫 “场所码”当成应尽的义务。自即日起,全区居民离家外出一律佩戴口罩,进入任何场所均要扫“场所码”,做到“应戴尽戴”“应扫尽扫”、“凡进必戴”“凡进必扫”、“规范佩戴”“规范亮码”。对老人和儿童无法扫“场所码”的要及时提供信息登记,开通绿色通道。

二、全区党员干部应率先垂范,争当自觉佩戴口罩、主动扫“场所码”的“践行者”“宣传者”“监督者”,对身边未佩戴口罩或佩戴口罩不规范的人员、不主动扫 “场所码”的人员及时提醒,引导广大居民朋友养成自觉规范佩戴口罩、主动扫“场所码”的良好习惯。

三、重点场所必须戴口罩、必须扫“场所码”。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切实加强本单位工作人员和其他进入人员佩戴口罩和扫码管理工作。要在入口醒目处设置清晰的佩戴口罩、扫“场所码”的提示,并对所有进入人员佩戴口罩、扫码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未佩戴口罩的人员要及时进行劝导,对无正当理由未戴口罩的,不配合扫“场所码”的应当拒绝其进入;对拒不服从管理、寻衅滋事的,报公安机关依法依规处理。

四、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公安、市场监管、卫健、文旅、城管、商务等相关部门,要按照有关防控要求,从严从紧抓好重点场所、重点机构、重点人群、高风险岗位人员佩戴口罩工作的监督管理;加强执法力度,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佩戴口罩、扫“场所码”落实不到位、屡次发现问题的重点场所和重点机构,依法责令整改并追究法律责任;对屡次发现问题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全区通报批评。

五、不遵守戴口罩、扫“场所码”相关规定,属于未按要求落实防疫措施行为。凡未规范佩戴口罩、扫“场所码”,不听劝阻进入公共场所且引起疫情传播或有严重传播风险的,涉及其本人的核酸检测、交通转运、集中隔离、医疗救治等一切费用自行负责 ,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大通湖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综合组

2022年11月21日


                                                                                   审核:周帅文 签发:刘捷圆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信息来源:区委宣传统战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