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大通湖区金融产业扶贫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大通湖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
文件 |
大通湖区发展改革和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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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商银行大通湖支行 |
大扶领联发【2016】2号
关于印发《大通湖区金融产业扶贫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扶贫办、财政所、农村信用社分社:
现将《大通湖区金融产业扶贫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切实遵照执行。
大通湖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大通湖区发展改革和财政局
农商银行大通湖支行
2016年9月12日
大通湖区金融产业扶贫工作实施细则
为切实帮助贫困农户解决产业发展资金困难,加快贫困农户脱贫致富步伐,根据《湖南省农村信用联合社湖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开展金融产业扶贫工作的指导意见》 (湘信联发【2014】48号),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精准扶贫,突出机制创新,自觉增强金融服务产业扶贫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充分借助大通湖区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农信社)帮助贫困农户脱贫致富的金融杠杆作用,落实有效的贫困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等措施,切实解决贫困农户产业发展的资金困难,稳定实现贫困农户增收脱贫。
二、工作目标
1、加大信贷投入。2016年对建档立卡贫困农户投入规模达到1205万元以上,今后每年新增贷款高于上年20%。
2、规范评级授信。在2016年5月底前完成建档立卡贫困农户的评级授信工作,评级授信面达到100%,有效授信率达到85%以上。
3、发展产业链金融。通过农业产业化经营,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以下简称“扶贫经济组织”)等通过自身信用或产业订单为联结的贫困户进行担保,扩大授(用)信额度,引导扶贫对象参与小额贷款。
4、强化金融服务。坚持政策扶贫与金融扶贫相结合,以市场化为导向,建立多层次、可持续的农村支付服务体系和完善的农村信用体系,进一步优化贫困地区金融发展生态环境,引导金融资源向贫困农户倾斜。
三、具体内容
根据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和省扶贫办联合出台《湖南省农村信用联合社湖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开展金融产业扶贫工作的指导意见》 (湘信联发【2014】48号)精神,针对本区建档立卡贫困农户实施“一授、两免、三优惠、一防控”政策。“一授”,即农村信用社或农商行对贫困农户进行全面授信评级;“两免”,即授信贫困农户小额贷款免抵押、免担保;“三优惠”,即贷款执行国家基准利率、贷款享受财政扶贫资金贴息和贷款期限根据产业(品)生产周期确定;“一防控”,即由政府出资建立产业扶贫小额贷款风险补偿基金。
(一)贷款对象:有劳动能力、有致富愿望、有贷款意愿、有收入保障、讲信用、守法纪,并参与产业扶贫开发或自主选择了较好的小型生产经营项目(即“四有两好一项目”)的新识别的建档立卡贫困农户;在产业扶贫中带动贫困农户、共同致富的扶贫经济组织。
(二)贷款额度:凡建档立卡贫困农户,经评级授信后可获得1-5万元的小额信用贷款。扶贫经济组织经评级授信和落实相关风险控制措施后,按规定分别获得贷款支持。
(三)贷款期限:准确把握产业(品)正常生产经营周期,合理确定贷款期。
(四)贷款利率:产业扶贫贷款贫困农户利率一律实行同档贷款基准利率;扶贫经济组织贷款实行利率优惠和同类贷款期限结息。
(五)贷款贴息:按期归还贷款的农户,享受基准利率利息的全额补助,不按时还本付息的借款人不享受利息补助;扶贫经济组织贴息按程序报批。
(六)贷款损失责任:
1、因金融机构未按操作流程发放贷款造成的贷款损失由金融机构承担。
2、设立金融产业扶贫风险补偿资金,对贫困农户产业扶贫贷款风险,按规定给予补偿。
四、重点工作
1、宣传发动
(1)采取多种形式,加大扶贫小额信贷政策宣传,使扶贫小额信贷政策家喻户晓。在大通湖电视台滚动播放扶贫小额信贷宣传片;各镇、村要在人口集中地设置扶贫小额信贷宣传牌(栏),在每个贫困户家门口张贴宣传单、分发宣传手册。
(2)召开贫困户代表大会,让贫困农户自主选择本村适合自身发展的产业。在项目选择上,一定要把效益放在第一位,宜种则种、宜养则养、宜工则工、宜商则商、宜旅则旅,坚持从实际出发。
(3)由镇村选准产业发展扶贫经济组织(扶贫经济组织要优中选优、好中选好,既要自身有一定的产业基础,又要有社会责任感,能够带动贫困农户脱贫致富),召开扶贫经济组织会议,引导扶贫经济组织参与本村产业扶贫,签订扶贫办、农信社、扶贫经济组织、贫困农户四方合作协议。
2、确定信贷规模
镇、村两级向区产业扶贫金融服务中心申报贷款规划,区产业扶贫金融中心充分论证,审定贫困村产业、合作产业和贫困农户发展项目,与农信社共同确定产业扶贫资金贷款规模。
3、评级授信
以建档立卡贫困户资料为依据,以农信社制定的贫困农户等级评定办法为标准,区扶贫开发办公室配合农信社开展评级授信,并提出意见。
4、贷款发放
已经评级授信农户凭身份证、贷款证在农信社办理贷款。
五、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区金融产业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和产业扶贫金融服务中心。镇、村两级要成立金融产业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及工作机构,创新金融产业扶贫工作,作为实现关键举措,科学确定发展规划,明确发展目标,加强监督考核。
2、落实扶持政策
财政、扶贫部门要立足本地实际,逐步增加贴息资金。承贷银行要按基准利率发放贷款,减少贫困农户贷款成本。要加大财税政策扶持力度,推动落实农户贷款税收优惠,涉农贷款增量奖励等政策。农信社负责人、监管部门要适度提高金融扶贫中不良贷款容忍度。
3、强化信用奖惩
建立风险补偿的激励和退出机制。对年内到期贷款收回率连续3个月低于98%(当年到期未收回贷款/当年累计到期贷款总额*100%)的镇、村,停止该项贷款业务,风险补偿后组织清收,直至年内到期贷款收回率超过98%,经过一定时间的考察后再行开展该项贷款业务。
4、搞好绩效考核
加强日常考核,对全区金融产业扶贫工作实行定时通报制度。同时,区政府将镇、村参与金融产业扶贫工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对年度扶贫小额贷款前三名,且到期贷款收回率在98%以上的镇、村给予通报表扬。同时对具体经办人给予奖励(资金来源为镇和扶贫开发办公室财政奖励资金),并作为单位评优评先和党政领导干部晋级的依据之一,对年度扶贫小额贷款投放不足或者到期贷款收回率低于95%的镇、村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单位、个人评优评先资格和年终奖励资格,同时追究镇、村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5、确保贷款投放安全
各部门要把扶贫小额信贷当作财政扶贫资金一样对待,做到四个监管:即对扶贫小额信贷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管、对使用小额信贷结对帮扶企业运行情况的监管、对信贷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对由能人集中使用小额信贷资金的项目中贫困农户受益情况的监管。
附件:
1、金融产业扶贫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2、金融产业扶贫贷款贴息管理办法
3、大通湖区金融产业扶贫风险补偿金审批总表
4、大通湖区金融产业扶贫风险补偿申请汇总表
5、大通湖区金融产业到户扶贫风险补偿资金审批表
6、大通湖区金融产业扶贫到户贷款贴息审批表
7、大通湖区金融产业扶贫到户贷款贴息申请汇总表
8、大通湖区金融产业扶贫项目贷款贴息审批表
9、大通湖区金融产业扶贫经济组织贷款贴息申请汇总表
附件1
金融产业扶贫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金融产业扶贫风险防控,规范金融产业扶贫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根据《省农村信用联合社省扶贫开发办公室下发关于开展金融产业扶贫工作的指导意见》(湘信联发(2014)48号)文件精神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产业扶贫风险补偿资金,是指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区财政安排,用于对全区建档立卡贫困农户发展产业的贷款风险进行补偿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风险补偿资金全额存入大通湖区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农信社),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利率为同档次存款基准利率上浮10%。
第二章 补偿资金来源及补偿途径
第四条 金融产业扶贫风险补偿资金初始资金规模为200万元,其中省扶贫资金安排100万元,区财政安排100万元。金融产业扶贫风险补偿资金的银行存款利息也纳入风险补偿资金。
第五条 当年存量风险补偿资金低于200万元时,由区财政资金在下一年度补足至200万元以上。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六条 风险补偿资金由区产业扶贫金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管理,接受区小额信贷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督和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领导。
第七条 成立由区委副书记、区长、分管扶贫开发工作副区长和区纪律监察局、发展改革和财政局、扶贫开发办公室、农信社组成的监督委员会。每季度召开一次监管会或经监管会成员提议召开临时监管会会议。主要职责为: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审核、批准日常管理机构提出的金融产业扶贫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制度;对产业风险补偿资金补偿业务进行指导、考核、审计与监督;
2、审议、批准风险补偿资金补偿计划;
3、审议、批准弥补代偿损失方案;
4、审议、核销坏帐和变更风险补偿资金规模。
第八条 区产业扶贫金融服务中心为风险补偿资金日常管理机构。主要职责为:
1、执行监管会批准的年度补偿计划,组织实施监管会决议;
2、对监管会负责,于每年一季度报告上年度工作执行情况及本年度工作计划;
3、负责风险补偿资金的日常管理,建立风险补偿资金台账。
4、提请监管会审议、核销坏帐和审议、批准弥补代偿损失方案;
5、提请监管会审议调整风险补偿资金补偿规模;
6、监管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镇扶贫工作站主要职责是对风险补偿资金补偿事项进行核准,签署意见协同农信社上报区产业扶贫金融服务中心要求补偿。
第四章 风险补偿范围、方式、办理流程
第十条 扶贫小额信贷风险由政府与农信社共同分担,以政府为主。属于政府分担的,使用风险补偿金,属于农信社分担的,由农信社自行负责。具体分担比例如下:
1、因市场因素造成产业和生产项目丧失收入来源或收入不足清偿贷款的损失,政府分担80%、农信社分担20%;
2、因不可抗拒的重大自然灾害及贷款自然人死亡、重大疾病造成产业和生产项目丧失收入来源或收入不足清偿贷款的损失,政府分担 90%、农信社分担10%;
3、对于借款人有能力偿还但恶意逃避等信用问题追缴不回的贷款损失,政府分担90%、农信社分担10%。
除以上因素之外,造成的贷款损失,由政府与农信社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 申请风险补偿资金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1、与贫困农户签订的借款合同;
2、借款借据及相关凭证;
3、《贷款催收通知书》以及镇扶贫开发办公室干部、村级“五老代表”签署的审核证明。
以上材料须提交原件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复印件按A4纸型制作。
第十二条 每年第四季度,农信社以书面形式向服务中心和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风险补偿报告,出具未还款贷款贫困农户名单,按户准备相关资料。服务中心干部、镇扶贫工作站、初评小组“五老”代表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工作,分别签署相关意见证明。
第十三条 区产业扶贫金融服务中心、区小额信贷监督管理委员会在12月10日前完成补偿资金的审核、审批、确认代偿对象和金额,农信社在12月25日前完成补偿资金的账务扣划处理。对农信社违规发放的贷款,由区产业扶贫金融服务中心将申报材料退回,不予补偿。
第五章 监督与审计
第十五条 区财政局、区扶贫开发办公室按照“定向设立、安全运营、透明监督、促进脱贫”的原则加强对金融产业扶贫风险补偿资金进行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金融产业扶贫风险补偿资金政策真正落实到位。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或委托审计部门对金融产业扶贫风险补偿资金进行专项检查或抽查;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和群众监督作用,建立公众举报监督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对工作业绩突出、成效显著、有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徇私舞弊、弄虚作假、造成损失及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责任,严肃查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扶贫开发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2
金融产业扶贫贷款贴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区金融产业扶贫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湖南省农村信用联合社湖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开展金融产业扶贫工作的指导意见》(湘信联发(2014)48号)和《关于做好全省产业扶贫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湘扶办联(2014)6号)文件精神,以及财政扶贫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产业扶贫贷款贴息资金,分为到户贷款贴息资金和项目贷款贴息资金。到户贷款贴息资金是指我区建档立卡贫困农户发放的小额贷款进行贴息的专项资金。项目贷款贴息资金是指对带动贫困农户共同致富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简称“扶贫经济组织”,下同)贷款发展产业项目进行贴息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扶贫贷款贴息资金纳入财政扶贫资金统一管理,由扶贫开发办公室和财政局共同管理使用,实行专账核算和区级财政报账制,专款专用,不得用于贴息范围之外的其他支出。如有结余,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四条 承贷机构为农信社。
第二章 到户贷款贴息方法
第五条 按期归还贷款的农户,享受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贴息。逾期贷款的借款人不享受贴息。计算方式为:贴息额=贷款本金*基准利率*贷款期限。
最高贴息额根据借款贫困农户家庭人口数计算,每人总量不超过1200元,计算方式为:最高贴息额=贫困农户家庭人口数*1200元/人。
第六条 每半年村委统一收集贫困农户还本付息凭证,一年期内贷款,提供还本付息凭证;一年期以上贷款,提供结息凭证,报镇及区扶贫部门审核。区扶贫开发办公室会同区财政局共同审批,确认贴息对象和金额。到户贷款贴息资金通过“一卡通”直接补贴到贫困农户。在审核贫困农户贷款贴息资金时,需依据贫困农户情况确认其身份,并审查其贷款是否真正用于生产发展。
第三章 项目贷款贴息方法
第七条 项目贷款贴息率,原则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60%执行,视项目的扶贫效果、带动贫困农户情况,由省扶贫开发办公室、财政厅在下达各县(市、区)的规模计划内确定具体的贴息额度。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直接补贴给项目实施单位。项目贷款贴息期限为1年。
第八条 项目贷款贴息申报工作由区扶贫开发办公室、财政局具体组织。
1、承担扶贫任务的扶贫经济组织(或项目实施单位)经区扶贫开发办公室、财政局考察评估后,根据产业发展项目和帮扶方式等内容与区扶贫开发办公室签订扶贫责任书。在承贷机构获得贷款并按期付息后,即可向区扶贫开发办公室、财政局申请贴息。
2、区扶贫开发办公室、财政局审核项目贷款贴息申请,需审查扶贫经济组织扶持带动贫困农户脱贫致富情况和与区扶贫开发办公室签订扶贫责任书的完成情况。
3、区扶贫开发办公室、财政局在每年的6月底前根据省下发的申报指南将项目贷款贴息资金有关材料上报市扶贫开发办公室和市财政局,市扶贫开发办公室和市财政局审查后于7月底前上报省扶贫开发办公室、省财政厅,超过规定时间申报的不予受理。
第四章 贷款贴息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贴息额以外的应收利息,借款人应按期支付。扶贫开发办公室、村级初评小组协助宣传。
第十条 加强对扶贫贷款贴息资金项目、资金管理使用等监督检查,坚持阳光操作,所有贴息对象要分级公示。到户贷款贴息由区扶贫开发办公室在项目村组公示,项目贷款贴息由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在网上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审计部门每年进行一次专项审计。对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的,一经查实,应立即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区扶贫开发办公室负责此管理办法的具体解释。
第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件三
大通湖区金融产业扶贫风险补偿金审批总表
申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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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代偿金额(元) |
本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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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代偿农户数(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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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代偿贷款数(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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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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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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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补偿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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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产业扶贫金融服务中心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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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小额贷款监督委员会审批意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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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风险补偿资金附件材料: |
附件四
大通湖区金融产业扶贫风险补偿申请汇总表
单位:元
序号 |
借款人 |
身份证号码 |
借款金额 |
借款余额 |
借款日期 |
到期日期 |
欠息金额 |
申请风险补偿金额 |
贷款支行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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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本表由大通湖区农村信用合作社于每年11月底之前提交区产业扶贫金融服务中心和监督管理委员会。
附件五
大通湖区金融产业到户扶贫风险补偿资金
审 批 表
借款人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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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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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号 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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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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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 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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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风险 补偿金额 |
本息合计 万元 |
代偿 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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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老”代表入户调查意见 |
经调查核实,该户贷款无法偿还原因为 ,符合(不符合)申报条件。 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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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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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扶贫工作站 意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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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产业扶贫金融 服务中心意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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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身份证复印件、借款合同、借据及相关凭证): |
附件六
大通湖区金融产业扶贫到户贷款贴息审批表
借款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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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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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本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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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利息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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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还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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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息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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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意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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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扶贫工作站意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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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产业扶贫金融服务中心审批意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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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农户还款复印件) |
附件七
大通湖区金融产业扶贫到户贷款贴息申请汇总表
单位:元
序号 |
借款人 |
身份证号码 |
借款金额 |
借款日期 |
到期日期 |
还款日期 |
申请贴息金额 |
贴息资金转账银行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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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卡通户名 |
一卡通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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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本表由村委汇总提交。
附件八
大通湖区金融产业扶贫项目贷款贴息审批表
借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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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本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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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利息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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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还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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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贴息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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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扶贫工作站意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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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产业扶贫金融服务中心审批意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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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单位还款复印件) |
附件九
大通湖区金融产业扶贫经济组织贷款贴息申请汇总表
单位:元
序号 |
借款单位 |
借款金额 |
借款日期 |
到期日期 |
还款日期 |
申请贴息金额 |
贴息资金转账银行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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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 名 |
账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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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本表由村委会汇总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