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建立贫困退出机制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1-17 11:20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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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扶领发〔2016〕5号

 

大通湖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关于印发《关于建立贫困退出机制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

现将《关于建立贫困退出机制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大通湖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2016年9月26日

 

关于建立贫困退出机制的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湘扶发〔2016〕1号《关于建立贫困退出机制的意见》精神,切实提高我区扶贫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现就建立贫困退出机制制定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上级决策部署,深入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以脱贫实效为依据,以群众认可为标准,建立严格、规范、透明的贫困退出机制,促进贫困人口、贫困村在2017年有序退出,确保如期实现脱贫攻坚目标。

二、工作目标

通过建立严格、透明的贫困退出机制,确定规范的退出标准和程序,对贫困村、贫困人口的发展情况和脱贫进程实行有效动态管理,促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实现扶贫对象的科学有序退出,确保到2017年,全区12个省级贫困村、10843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2014年)全部稳定退出。

三、基本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对稳定达到脱贫标准的要及时退出,新增贫困人口或返贫人口要及时纳入扶贫范围。注重脱贫质量,坚决防止虚假脱贫,确保贫困退出反映客观实际、经得起检验。

  ——坚持规范操作。严格执行退出标准、规范工作流程,切实做到程序公开、数据准确、档案完整、结果公正。贫困人口退出必须实行民主评议,贫困村退出必须进行审核审查,退出结果公示公告,让群众参与评价,做到全程透明。强化监督检查,开展第三方评估,确保脱贫结果真实可信。

——坚持正向激励。贫困人口、贫困村退出后,在一定时期内国家原有扶贫政策保持不变,支持力度不减,留出缓冲期,确保实现稳定脱贫。

四、贫困村退出

(一)组织实施。贫困村的退出由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实施,按程序报省及市扶贫办备案后退出。

(二)退出标准。贫困村的退出主要按照贫困发生率和村级集体经济收入两项指标确定,同时考虑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主要领域指标的完成情况。即行政村贫困发生率要求低于2%,行政村当年集体经济收入实现5万元以上;行政村通村道路畅通,人畜饮水安全,生产生活用电保障,就学就医方便,新农合及养老、低保、五保等政策落实到位。

(三)退出程序。按照自主申请、监测上报、审核批复、公示公告、备案销号的程序实现退出。

1. 自主申请。由贫困村和帮扶工作队根据年度脱贫计划和实际工作进展,共同向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2. 监测上报。镇人民政府对贫困村的贫困发生率、集体经济收入、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建设、产业发展等情况监测,按监测结果,确定退出贫困村上报名单。

3. 审核批复。根据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组织相关部门,对退出贫困村开展入村调查、摸底核实,提出退出贫困村名单,报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复。

4. 公示公告。镇人民政府对拟退出贫困村名单在镇公示公告栏和群众集中地进行公示,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对拟批复退出的贫困村名单进行公告,公示、公告时间不少于7天。

5. 备案销号。公告结束后,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及时批复,并将批复退出的贫困村名单报省扶贫办及市扶贫办备案。备案后,由区扶贫办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将退出的贫困村销号。

(四)政策措施。贫困村退出当年至2020年,仍可享受针对贫困村的后续扶持政策。

五、贫困人口退出

(一)组织实施。贫困人口退出由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实施,镇、村分级负责。

(二)退出标准。贫困人口以户为单位确定脱贫退出。总的要求是通过贫困人口自身努力,以及政府、社会各界的有效帮扶,贫困人口实现不愁吃、不愁穿,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和住房安全有保障,家庭年人均纯收入稳定超过国家扶贫标准,住有所居,病有所医,家庭无因贫辍学学生等。

(三)退出程序。按照民主评议、入户核实、农户确认、公示公告、备案管理和信息录入的程序执行。

1. 民主评议。由村民小组推荐,村两委组织村民代表评议小组,根据农户的收入状况和帮扶情况,通过民主评议方式确定拟脱贫户,报镇人民政府。

2. 入户核实。镇人民政府组织驻村工作队、镇驻村干部、结对帮扶责任人和村两委相关人员,深入拟脱贫农户家庭,核查收入状况和帮扶情况。

3. 农户确认。在入户核实的过程中,要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确保拟脱贫农户签字认可。在农户签字确认的基础上,确定拟脱贫户名单。

4. 公示公告。镇确定的拟脱贫户名单要在镇和村公示公告栏、群众集中地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报区扶贫办审批;区扶贫办要组织扶贫、统计、财政等部门抽查复核,复核后批复,并将批复的脱贫户名单进行公告。公示、公告时间不少于7天。

5. 备案管理。公示公告结束后,区扶贫办要及时将批复的脱贫户名单报省扶贫办及市扶贫办备案。

6. 信息录入。备案后,由镇扶贫办及时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将脱贫的农户标识为“脱贫”。

(四)政策措施。贫困人口退出后,在一定时期内,原有针对贫困人口的扶持政策,符合条件的,继续按相关政策执行,确保实现稳定脱贫。

六、工作要求

(一)明确责任,有序推进。贫困退出坚持“省级统筹、县为主体、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履行职责,确保贫困退出管理工作有序推进。贫困退出年度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区绩效考核内容,贫困退出工作时间安排与扶贫开发工作考核时间相衔接。区、镇、村扶贫办要当好党委、政府的参谋助手,协调各方组织调查核实、公示公告、备案管理、信息录入等工作。

(二)坚持标准,规范退出。各级党委政府要按照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要求,组织协调各方力量,统筹人力、物力、财力,确保扶贫对象切实得到有效帮扶,确保退出的扶贫对象真正达到退出标准。要严格按照工作流程和标准,做好数据核查和资料归档等工作,做到全程公开,接受社会监督,防止“走形式”和“数字脱贫”、“被脱贫”等现象发生。

(三)强化督查,注重考核。各级政府要强化对扶贫对象退出管理工作的督促检查,确保数据准确、真实、可靠。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将采取统一组织抽查、委托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分年度、分阶段对贫困退出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对工作中弄虚作假、敷衍了事、违规操作等行为,特别是对出现“被脱贫”现象并造成恶劣影响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并在年度考核工作中取消评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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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大通湖区管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