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扶办发〔2019〕21号益阳市大通湖区扶贫开发办公室 关于印发《大通湖区扶贫资产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镇、各单位:
按照湖南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强化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大通湖区扶贫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益阳市大通湖区扶贫开发办公室
2019年9月29日
大通湖区扶贫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扶贫资产管理,确保扶贫资产持续、稳定发挥效益,避免资产流失,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扶贫资产,是指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统筹整合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以及社会帮扶等扶贫部门管理的资金所形成的资产等。包括房屋建筑物、小型公益性设施、小型公共基础设施、农业生产设施,车间厂房。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土地(含林地、荒山、草地、荒地)、滩涂、水面以及林木、畜禽等生产资料;以合作形式能够产生收益的流动资产和产品认证知识产权、债权等其他资产。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类扶贫资产的管理、扶贫资产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民主决策、阳光运行,管护到位、安全高效原则。
第二章 责任分工
第四条 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对全区扶贫资产统筹管理负责做好顶层设计、重大决策、推动落实、系统监管,日常监督、解决重大问题等。扶贫资产所有权者承担扶贫资产管理直接责任,其他有关单位根据要求共同参与管理工作。
第五条 区扶贫办是扶贫资产管理牵头执行部门,负责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扶贫资产管理的日常工作,向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提供决策意见、建议,指导全区扶贫资产管理工作,直接管理区级扶贫资产。区扶贫办可委托相关公司承接部分扶贫资产管理工作,全区扶贫资产动态管理台账的监管工作。
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负责指导乡镇将扶贫资产纳入“三资”管理平台,单独建账、独立核算。
区财政局负责扶贫资产经营日常监督和绩效考核。
区审计局负责扶贫资产审计监督,将扶贫资产纳入年度审计计划。
其他有关行业部门负责本部门实施项目形成扶贫资产的后续监管工作。
第六条 乡镇对确权到本乡镇村户的扶贫资产进行管理,负责组织开展所有权界定、建立管理台账、监督财务状况、审批运营处置决策,解决困难问题等工作,资产变化情况报区扶贫办备案。
第七条 村委会负责到村到户扶贫资产管理工作,直接管理到村资产。对到户资产坚持监管与服务并重,加强到户资产经营和维护指导工作,对资产处置依照有关程序规定进行审批。贫困户对本户所有的扶贫资产进行管理,并对村级扶贫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第三章 权属界定
第八条 扶贫资产所有权界定工作由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统筹安排。所有权界定以资金使用方向为主要依据,由上级对下级履行界定程序,发放确权书、收取遵守扶贫资产管理规定的承诺书。
第九条 扶贫资金直接奖补到人到户形成的扶贫资产,所有权归属奖补受益者,由村委会组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研究确定所有权归属事宜,在村所在地公示十日无异议后,村委会向所有权者发放确权书、收取遵守扶贫资产管理规定的承诺书,报乡镇备案。
第十条 扶贫资金到村集体实施扶贫项目形成的扶贫资产,所有权归属村集体,由乡镇召开党委会议,研究确定所有权归属事宜,在项目所在村和乡镇所在地公示十日无异议后,乡镇政府向所有权村发放确权书、收取遵守扶贫资产管理规定的承诺书,报区扶贫办备案。
第十一条 扶贫资金到乡镇实施的村级扶贫项目形成的扶贫资产,单村实施项目资产所有权归属项目所在村集体,村级联建项目形成的扶贫资产按投资比例界定各联建村的所有权,由乡镇召开党委会议,研究确定所有权归属事宜,在项目所在村和乡镇所在地公示十日无异议后,乡镇政府向所有权村发放确权书、收取遵守扶贫资产管理规定的承诺书,报区扶贫办备案。
第十二条 扶贫资金由区直部门实施到村到户扶贫项目形成的扶贫资产,项目完工后由区扶贫办依照有关程序规定组织所有权界定工作。涉及到户扶贫项目形成的扶贫资产,所有权归受益户所有,按照第九条规定履行所有权界定程序和备案手续。涉及到村扶贫项目形成的扶贫资产,所有权归受益村集体所有,按照第十条规定履行所有权界定程序和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 扶贫资金由区直部门实施区级扶贫项目形成的扶贫资产,所有权归区级所有,全部纳入区级直管范围,由区管委常务会议依照有关规定研究确定管理部门,区扶贫办备案。
第十四条 对所有权界定出现不同意见的,由区管委常务会议依照有关规定研究确定所有权归属。
第四章 资产经营
第十五条 扶贫资产由资产所有权者负责经营,经营方式包括自主经营、委托经营、合作经营等多种方式,经营方式的确定和变更须履行民主决策程序和上级备案制度。
(一)到户扶贫资产经营方式确定和变更由该户决定,报村委会备案,待该户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全区平均水平时,不再履行经营备案程序。
(二)村集体扶贫资产经营方式确定和变更由村委会履行民主决策程序,报乡镇备案。
(三)村级联建扶贫资产原则上实行集中经营,各联建村履
行委托经营程序。经营方式确定和变更,须征得各联建村民主决策同意,报乡镇备案。
(四)区级直管扶贫资产的经营,原则上由区扶贫办委托相关公司经营。经营方案提交区管委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区扶贫办备案。
第十六条 扶贫资产的经营须根据资产类别及经营方式,有针对性地制定风险防控措施。活体资产必须实现保险覆盖、合作经营必须实现抵押或担保覆盖。
第十七条 扶贫资产的经营,须达到项目设计时确定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等绩效目标。其中经济效益原则上年收益率不得低于资产投入的8%。区财政局负责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扶贫资产经营进行年度绩效评估,绩效不达标的必须及时整改,确保经营效益。
第十八条 扶贫资产的经营,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不得造成损坏或流失。涉及合作经营的扶贫资产,必须按照合作协议约定及时收缴经营收益,合作到期后及时回收资产。资产所有权者决定继续合作的,须重新履行经营决策审批程序。贫困户将到户资产与相关经营主体合作经营的,由区扶贫办和相关乡镇、村负责督促相关合作主体及时兑现收益和归还资产。涉及固定资产合作经营的,合作期满后须保障资产设计功能正常发挥。
第五章 收益分配
第十九条 扶贫资产经营收益由扶贫资产所有权者分配。
第二十条 区级经营性扶贫资产的收益按照贫困村优先、集体经济薄弱村优先、贫困人口集中村优先“三优先”原则,统筹分配到村。分配方案由区扶贫办制定,提交区管委常务会议审议决策,在区级门户网公示十日无异议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村级所得上级分配的资产收益,以及村级经营的扶贫资产收益,均由各村分配。脱贫攻坚期内,村级所得收益原则上用于扶贫产业服务、小型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及维护、解决特困户生产生活实际困难和激发内生动力。脱贫攻坚结束后,扶贫资产收益主要用于扶贫产业提质增效、扶贫成效巩固提升、小型公共设施建设及扶贫资产维护。资产收益的分配,须履行村级财务管理相关程序。
第二十二条 到户扶贫资产收益归贫困户所有。
第六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三条 扶贫资产处置应以提高资产收益为目的,符合全区经济布局调整、发展战略和规划,有利于优化资产结构的稳定和发展,处置方式包括转让、拍卖等所有权变更各种形式,
第二十四条 扶贫资产能够发挥设计功能且绩效达标的,原则上不可处置。确需处置的,处置所得收益全部用于建设新的扶贫资产,扶贫资产处置所得收益使用应与资产处置同步规划,同步履行审批程序。
第二十五条 扶贫资产处置权归所有权者所有,资产处置必须履行上级审批程序。资产确权时所有权者向确权单位递交遵守扶贫资产管理规定的承诺书,承诺不私自处置扶贫资产,承诺扶贫资产依规处置后处置所得全部用于建设新的扶贫资产。
(一)到户扶贫资产因特殊情况确需处置的,须向村委会提交申请,由村两委会议审批后方可处置。处置后新形成的扶贫资产由村委会登记,报乡镇备案。到户固定扶贫资产的处置,从确权之日起满5年后,不再履行审批程序。到户经营性扶贫资产的处置,待该户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全区平均水平时,不再履行审批程序。
(二)到村扶贫资产(包括村级联建资产)确需处置的,须拟定处置计划,明确资产处置原由、处置程序和处置收益使用计划,按“四议两公开”民主决策程序决议,议定后提请所在乡镇党委会议审批,在乡镇和村两级公开十日无异议后,方可履行相关处置程序。处置后新形成的扶贫资产,由乡镇经管站登记,报区扶贫办备案。
(三)由区级直接管理的扶贫资产确需处置的,由管理部门拟定处置计划,形成处置方案,区扶贫办、财政局联审,报区管委常务会议审批。经审议批复后的处置方案在区级媒体公示十日无异议后,方可处置。处置后新形成的扶贫资产,由区扶贫办备案。
第二十六条 村级以上固定扶贫资产报废按照国有资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资产维护
第二十七条 扶贫资产维护工作由资产所有权者承担主体责任。
第二十八条 经营性扶贫资产维护工作应与资产经营相结合,相关费用计入经营成本。
第二十九条 公益性扶贫资产维护工作由资产所有权者自行组织实施,自行安排维护费用。对无能力进行维护的,可向上一级单位申请予以妥善解决。
第三十条 资产所有权者应定期对扶贫资产情况进行检查,确保资产损坏及时发现、及时维护。
第八章 资产监督
第三十一条 资产建设运营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审计监察部门、资产受益群体、社会各界及广大群众为扶贫资产监督的主体,均应参与扶贫资产日常监督。
第三十二条 监督重点应根据扶贫资产性质、类别进行针对性确定,重点监督资产权属界定、资产经营、收益分配、资产处置、资产维护等扶贫资产管理关键环节。
第三十三条 扶贫资产监督应根据资产性质、类别分类施策,重点落实公开公示、定期巡查、驻企监管、审计监督、绩效考核、第三方评估等监督措施。
第九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四条 扶贫资产档案是指扶贫资产形成过程和运营过程中的所有记录,包括分级台帐和资产档案。档案收集、整理、归档等工作,遵循档案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十五条 扶贫资产档案管理工作由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统筹领导,区扶贫办负责组织指导,扶贫资产所在乡镇、村及行业主管部门具体落实。
第三十六条 扶贫资产台帐管理,实行“一账统管”模式。区级由扶贫办建立扶贫资产总台账,包括行业主管部门、乡镇级、村级、到户四级台账;乡镇级由乡镇扶贫办建立乡镇、村、户三级台帐;村级由村委会建立村、户两级台帐,全部实行集中动态管理。
第三十七条 扶贫资产档案建立,实行“五步备案”制度。每一项扶贫资产均须按照前期工作环节、组织实施环节、确权移交环节、资产运营环节、收益分配环节分段建档、全程备案。
(一)前期工作环节档案包括项目入库资料(民主决策记录、项目初步方案公示资料、可研或建议书、入库联审手续等)、项目实施方案及批复手续、项目实施公示等方面资料。
(二)组织实施环节档案包括招投标或政府采购手续、施工日志、施工资料、监理资料、资金拨付,设计资料、竣工验收等方面资料。
(三)确权移交环节档案包括资产确权移交手续及资产所有权者遵守扶贫资产管理规定的承诺书等方面资料。
(四)资产运营环节档案包括民主决策记录、资产运营管理办法、资产运营及风险防控中签订的协议和监督运营管理记录等方面资料。
(五)收益分配环节档案包括收益分配方案、民主决策记录、收益领取确认记录及相关公示公开等方面资料。
第三十八条 扶贫资产档案实行专人管理,档案人员换岗履行书面交接手续。
第十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九条 扶贫资产管理工作中如有虚报冒领、截留私分、贪污挪用、侵占套取、非法占有使用或处置扶贫资产等各类违法违纪行为,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四十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扶贫资产所有权者、相关主管单位及监督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一)不按规定开展扶贫资产移交、评估和审核备案的。
(二)非法改变扶贫资产所有权的。
(三)不按规定运营维护扶贫资产的。
(四)不按规定分配扶贫资产收益的。
(五)未经审批擅自处置或低价处置扶贫资产造成损失、流
失的。
(六)因扶贫资产管理不当或其他情形,造成扶贫资产流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扶贫办、区发展改革和财政局负责解释,相关法律、法规对扶贫资产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依法保障。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