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共文化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6-25 16:57 信息来源:湖南省人民政府网 作者: 浏览量: 【字体: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共文化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湘政办发〔2021〕20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公共文化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6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湖南省公共文化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文化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14号)精神,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1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公共文化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中央改革总体部署,在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总体框架下,结合我省实际,稳妥推进文化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逐步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省以下财政关系,健全公共文化服务财政保障机制,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确保财政公共文化投入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为新时代建设文化强省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承上启下,清晰划分支出责任。根据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总体框架,科学划分公共文化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实现权责匹配,充分调动各级政府区域管理优势和积极性,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公共文化服务。坚持政府主导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完善财政投入机制,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提高投入效益。

  ——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推动落实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提高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覆盖面和适用性,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坚持积极稳妥,分类施策扎实推进。在保持我省现行公共文化领域财政政策体系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坚持问题导向,分类推进改革。对现行划分事项中,科学合理且行之有效的,予以确认;不尽合理且改革条件成熟的,进行调整;尚不具备改革条件的,暂时延续现行划分格局,根据相关领域改革进展情况适时调整。

  二、主要内容

  (一)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方面。

  1. 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免费或低收费开放。主要包括地方文化文物系统所属博物馆、纪念馆、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站),以及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免费开放;体育部门所属公共体育场馆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免费或低收费开放等。总体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地方负担部分由省、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上述博物馆、纪念馆、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站)、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免费开放,所需经费中央与地方财政按6 : 4比例分担(享受西部政策地区按8 : 2分担)。地方负担部分,属于省级机构的,由省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属于市县机构的,省财政按照省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发〔2019〕16号确定的分类分档办法和比例承担支出责任。财政非省直管县省级负担之外的部分,由市本级和财政非省直管县共同承担,具体比例由各市确定。

  上述公共体育场馆免费或低收费开放,除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给予补助外,地方负担部分按照场馆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统筹安排,省级财政根据公共体育场馆开放数量、补助标准、绩效考核和财力情况等因素,通过转移支付对市县给予补助。

  其他未纳入中央免费和低收费开放补助范围的场馆,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2. 其他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事项。主要包括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涉及的读书看报、收听广播、观看电视、观赏电影、送地方戏、文体活动等其他事项,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地方负担部分由省、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省级根据其他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工作任务量、补助标准、绩效考核和财力情况等因素,统筹中央和省级相关资金,通过转移支付对市县给予补助。

  (二)文化艺术创作扶持方面。

  主要包括为落实中央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部署要求,由政府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公益性文化活动、展览、文艺创作演出等,涉及文学、舞台艺术、美术、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电影、出版等方面。根据政策确定层级和组织实施主体分别划分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中央确定并由中央职能部门、地方共同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事项,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地方负担部分由省与市县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省级确定并由省级职能部门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事项,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省级确定并由省级职能部门和市县共同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事项,确认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与市县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市县确定并由市县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事项,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三)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方面。

  1. 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要包括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可移动文物保护、古籍保护、考古等。根据政策确定层级和组织实施主体分别划分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纳入国家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关规划,并由地方组织实施的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珍贵可移动文物保护、考古等,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除中央通过转移支付给予补助外,地方负担部分根据组织实施主体的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省级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省级职能部门和市县共同组织实施的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确认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与市县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纳入省级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关规划,由市县组织实施的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确认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省与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所需资金由市县财政统筹安排,省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对市县给予补助;市县组织实施的其他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2.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要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传习活动、文化生态保护区保护等。根据政策确定层级和组织实施主体分别划分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地方组织实施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除中央通过转移支付给予补助外,地方负担部分根据组织实施主体的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省级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市县组织实施的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确认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省与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所需资金由市县财政统筹安排,省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对市县给予补助;市县组织实施的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四)文化交流方面。

  1. 对外及对港澳台文化交流合作。主要包括落实文化交流与合作协定及其执行计划,开展演出、展览、会展等对外及对港澳台文化交流和推广活动,涉及文学、舞台艺术、美术、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电影、出版等方面。根据组织实施主体分别划分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中央职能部门、地方共同组织实施的文化交流合作事项,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地方负担部分由省与市县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省级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文化交流合作事项,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省级职能部门和市县共同组织实施的文化交流合作事项,确认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与市县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市县组织实施的文化交流合作事项,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2. 海外中国文化中心建设。主要包括按照规划开展的海外中国文化中心建设、运行和相关交流活动。由中央职能部门指导地方组织实施的事项,为中央与省级共同财政事权,中央和省级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

  (五)能力建设方面。

  1. 公共文化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主要包括按照国家规定对文化文物系统所属博物馆、公共图书馆、美术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播出传输机构、文艺院团等公共文化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的补助(地方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除外)。按照隶属关系,对省级公共文化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的补助,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对市县公共文化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的补助,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2. 公共文化管理。主要包括各级有关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承担的文化事业和文化市场、电影出版、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文物保护管理,以及人才培养、文化志愿活动等。按照隶属关系,省级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承担的事项,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市县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承担的事项,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省级预算内投资支出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主要用于省级财政事权或省级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事项。省级和市县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公共文化领域其他未列事项,按照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事项特点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三、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力。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是推进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重要内容。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调配合。省级部门要在完成自身工作的同时,认真做好对市县预算安排、资金绩效的指导督促工作。各市要根据本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合理划分公共文化领域市与所辖区、财政非省直管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二)落实支出责任,强化绩效管理。根据确定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做好预算安排,切实落实本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统筹安排上级转移支付和自有财力,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不断优化支出结构,着力提高公共文化领域财政资源配置效率、使用效益和公共服务质量。

  (三)协同推进改革,形成良性互动。要将公共文化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等紧密结合,形成良性互动、协同促进的改革合力,并根据文化相关领域改革发展等形势,适时调整健全基础标准,优化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确保相关改革整体协同推进。

  (四)修订完善制度,促进规范运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方案,抓紧修订完善相关项目管理及资金管理办法等制度,充分体现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精神,加快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

  本方案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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