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湖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 关于印发《大通湖区重大涉黑涉恶案件 会商机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8-08 08:34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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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扫黑〔2019〕4号

大通湖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

关于印发《大通湖区重大涉黑涉恶案件

会商机制》的通知

 

区委政法委、区公安分局、区人民检察院、区人民法院:

现将《大通湖区重大涉黑涉恶案件会商机制》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大通湖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

2019年1月30日

 

大通湖区重大涉黑涉恶案件会商机制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市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的相关精神,进一步统一执法思想,提高执法效能,依法、准确、有力惩处黑恶势力犯罪,健全扫黑除恶长效机制,根据上级相关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建立区委政法委牵头、政法部门参加的重大复杂黑恶案件会商机制,切实加强执法监督,在保证政法各部门依法行使职权、相互配合制约的前提下,积极协调统一执法思想,及时有效解决认识分歧,保障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到贯彻落实,保障宪法和法律的正确实施。

一、会商案件类型

主要是重大、敏感、复杂、疑难涉黑涉恶案件,具体包括:

1.上级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扫黑办”)或上级政法部门挂牌督办的重、特大涉黑涉恶案件;

2.本级政法部门之间对案件事实、证据、定性有重大分歧,所涉法律政策问题通过自行协商不能解决的涉黑涉恶案件;

3.本级政法部门党组(党委)提请会商的对社会稳定由重大影响的涉黑涉恶案件。

二、不予会商的案件类型

下列情形的涉黑涉恶案件,不予启动会商机制:

1.上级政法部门已有明确意见的涉黑涉恶案件;

2.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会商的涉黑涉恶案件;

3.涉及历史遗留问题已有定论的涉黑涉恶案件;

4.其他不需要会商的涉黑涉恶案件。

三、会商启动程序

在侦查、起诉、审判阶段,需要启动重大复杂涉黑涉恶案件会商机制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由提请单位按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有关规定,提交经单位主要领导签发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要写明基本案情、主要证据、有关法律规定、办理情况、争议焦点、提请会商的问题和倾向性意见等内容。

2.区委政法委收到提请会商机制的书面报告后,执法监督室要及时对此进行审查,并报告政法委书记决定是否启动会商机制。同意启动会商机制的,由区委政法委牵头组织召开相关部门案件会商会,必要时,邀请上级政法部门、扫黑办派员参加。不同意启动会商机制的,向提请单位书面说明理由。

3.对提请会商的涉黑涉恶案件,参与会商的政法单位要适时提前介入,充分了解案情,在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方面提供意见和建议,确保侦查、起诉工作依法、高效进行。

四、工作要求

1.建立工作台账。对请示提请会商的案件建立台账,分类归档。

2.加强联络协调。建立政法单位协调指导工作机制,执法监督室负责与相关部门保持工作联系,加强工作沟通。

3.严肃工作纪律。严禁领导干部干预涉黑案件办理,插手具体案件处理;严禁越权、违反程序协调督办涉黑案件;严禁泄露涉黑案件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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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大通湖区管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