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22-12-13
中共大通湖区委大通湖区管委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大通湖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奖惩 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8-08 11:13 信息来源:大通湖区管委会 作者: 浏览量: 【字体:

大办发〔2018〕48号

中共大通湖区委大通湖区管委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大通湖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奖惩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南湾湖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大通湖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奖惩实施办法》已经区委、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大通湖区委大通湖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8年12月14日

 

 

大通湖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奖惩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全区各级各部门单位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下简称专项斗争)的政治站位,充分调动各单位和人民群众参与专项斗争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大力奖励专项斗争中的有功单位和人员,严肃惩处专项斗争中的不作为、乱作为的单位和人员,将专项斗争引入深入,有力打击震慑黑恶势力犯罪,不断净化我区社会生态,根据省、市、区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专项斗争奖惩工作由区委、区管委会统一领导,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牵头,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司法机关、财政部门协助,负责专项斗争奖惩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条  专项斗争奖惩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实绩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黑恶势力犯罪的认定以区人民法院生效文书为依据。

第四条  将专项斗争纳入区综治工作考评体系;将专项斗争开展情况作为组织部门对党政一把手及分管领导年度考评的重要内容,作为领导干部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奖励,是指发生在全区范围内或由我区公安机关侦办的涉黑涉恶案件中,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

 

人给予通报表扬和奖励。

(一)设立线索摸排举报奖。对全区各级各部门单位和人民群众摸排掌握的涉黑涉恶线索,报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交办后,由相关单位查实认定有效的线索,每条奖励1000元。

(二)设立打击处理成效奖。对办理涉黑涉恶案件的办案单位,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1.办理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或移送的涉恶案件,对涉案人员采取组织措施、纪律处分或行政处罚的,每件奖励1000—3000元。

2.办理恶势力团伙案件的,经区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每件奖励10000—20000元。

3.办理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的,经区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每件奖励20000—50000元。

4.办理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案件的,经区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每件奖励30000—50000元。

5.办理重大典型、社会反响强烈的案件,经区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每件奖励50000—100000元。

(三)设立专项治理协助奖。各部门单位在本系统、本行业、本领域,协助查处涉黑涉恶违法案件,对协助单位给予每件2000—5000元奖励。

第六条  各部门单位根据办理涉黑涉恶案件情况书面申报奖励,送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报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审定。线索摸排举报奖每季度奖励一次,打击处理成效奖、专项治理协助奖每年度奖励一次。

第七条  奖励资金在区财政安排的专项经费中列支。本办法奖励仅针对个案奖励,奖励资金用于奖励参与办案的有功人员,在年度专项斗争中涌现出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另行奖励。

第八条  对通报表扬的集体或个人,可优先申报市级及以上奖励。对通报表扬的个人,在绩效考核、评先评优、干部使用时作为重要参考。

第九条  在专项斗争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党组织按照职责权限进行问责:

1.对本地区本部门专项斗争组织领导不力,落实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责任不到位,群众宣传发动工作不足的,将采取通报、约谈、挂牌督办等方式,督促整改。

2.在专项斗争中摸排工作不深不细,应发现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没有发现,发现问题线索不报告不处置不移送,或者故意瞒报、漏报的;对发现的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久拖不查、侦办不力,甚至不处置、不查处,又不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的;对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导致群众向上级部门举报或被新闻媒体曝光的,对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属地派出所所长进行严肃问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年度考评实行“黄牌警告”“一票否决”。

3.对相关责任单位未按《益阳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益阳市涉黑涉恶案件“一案四查”工作机制(试行)>的通知》(益扫黑〔2018〕9号)要求落实或落实不力的进行问责。

第十条  对涉黑涉恶案件办理的奖励要实事求是。凡弄虚作假的单位,一经查实,取消办案单位当年所获奖励,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凡挪用、截留、克扣办案单位案件奖励经费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在专项斗争中,党员干部和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有违纪违法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扫黑办负责解释,自2018年2月2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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