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专项斗争16类打击行为

发布时间:2021-06-22 12:33 作者:章疏桐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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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制度安全、政权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2)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3)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4)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5)在建筑工地、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拨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6)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7)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8)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9)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10)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11)组织或雇佣网络“水军”在网上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的黑恶势力;

(12)非法采砂、采矿,非法捕捞等危害生态环境特别是影响洞庭湖流域环境治理的黑恶势力;

(13)非法侵入学校,扰乱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侵害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拉拢、胁迫学生参与违法犯罪的黑恶势力;

(14)利用宗教的名义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15)涉湖涉农的强租强占行为;

(16)在房地产行业破产企业中非法集资的黑恶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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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大通湖区政法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