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出生登记 |
受理条件 |
第十四条 新生儿出生后,其监护人或户主应在1个月内申报出生登记。申报登记时年满1周岁的,按“户口补登”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新生儿户口登记,按随父随母自愿选择原则,在其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登记户口。新生儿父母一方为出国(境)人员、军人等在国内户口登记机关无户口人员或高等院校落集体户口学生的,随另一方登记户口。新生儿父母均为出国(境)人员、军人等在国内户口登记机关无户口人员或高等院校落集体户口学生的,可以在新生儿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登记户口。女士官新生儿也可以在女士官驻地登记户口。 |
法律依据 |
《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6]12号) |
简要办事程序 |
申请-受理-审核-决定 |
所需材料 |
(一)在国内出生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小孩随父或随母落户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 新生儿系非婚生育的,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小孩随父或随母落户一方的居民户口簿、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出生登记。非婚生育新生儿随父落户的,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非婚生育,在申报出生登记时已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的,按前款婚生子女办理出生登记。 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新生儿,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其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其监护人凭申领的《出生医学证明》和小孩随父或随母落户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出生登记。 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内生育、未取得其他国家国籍的新生儿,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或非婚生育说明、我国公民一方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出生登记。 公安派出所发现《出生医学证明》可疑的,应当将可疑证件送至当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机构进行真伪鉴定。对因不符合签发条件未获得《出生医学证明》的新生儿,可凭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或者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的接生证明、村(居)委会证明等相关证明,或者公安机关的调查核实材料为其办理出生登记。 (二)在国外出生的具有中国国籍的新生儿:国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及翻译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翻译件、子女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小孩随父或随母落户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非婚生育说明。 (三)在香港、澳门出生的新生儿:港澳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经港澳公证部门公证的自愿放弃该子女港澳永久居民身份的声明及公证书、小孩随父或随母落户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非婚生育说明。 (四)在台湾出生的新生儿:台湾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小孩随父或随母落户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非婚生育说明。如父母一方是台湾户籍居民的,还须提供台湾户籍部门出具的该子女未取得台湾户籍的证明。 新生儿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还需提供父母共同签署的确认新生儿民族成份申请书。 公安派出所在办理出生登记时,应协助查验生育服务证或者生育证。对没有生育服务证或生育证的,也应当依法及时为其办理出生登记,再按有关规定通报当地卫生计生部门。 |
承诺时限 |
新生儿随父或随母申报出生登记,且手续齐全的,在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当场办结。因特殊情况,新生儿不能随父或随母落户的,须报县级公安机关核准,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 |
收费说明 |
不收费 |
收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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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单位 |
河坝派出所、北洲子派出所、金盆派出所、千山红派出所、沙堡洲派出所、南湾湖派出所 |
办理地址及联系方式 |
河坝派出所、北洲子派出所、金盆派出所、千山红派出所、沙堡洲派出所、南湾湖派出所 |
办公时间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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